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前面讲的二年和后面讲的二十年如何理解?
原告于2008年1月给张克勤(以下称为“被告”)经营的彤心工艺品加工产品,并在当时交纳制约金(技术转让协议中的技术转让费)3000元。 在交纳技术转让费以前,被告说:“这3000元钱是制约金,因为我们教人也需要时间和精力,你要是干几天就不干了的话我们也就白教了,要是你自己加工的话交300元,要是你找人加工的话就要
在使用权的范围内建造房屋,但建造的地方离一条挡土墙很近,挡土墙离地面有3米高,又挖得比挡土墙底端深,房屋的墙离挡土墙只有1米,请问我有义务对挡土墙采取安全措施吗?如果我没做,以后挡土墙倒了,我有没有责任,有关这类事的在《民法通则》第几条有说明?
简述:十年前一起50万元炒股风波于2009年4月30日引发一起被告人含冤的最终二审判决结果.而原告冒名顶替,借用第三人提供的几份材料充当原告身份,在整个案件审理不留一字一痕,(即整个案件长达十二年之久,原告无法提交与本案有关任何文字、证据等.原告无任何证据能证明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亦无法提交任何文字
5个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在对待开发商的安置方案上,4人意见一致,1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物权法中的规定(物权法97条相关解释:按份共有人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占份额半数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与开发商签订安置协议? 但开发商说拆迁是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法规,而物权法和民法通则属于民法类法规,拆迁
民法通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 仲裁法: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民法通则里行为人请求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显然是一方申请,根据仲裁法所说,仲裁
在梁慧星先生编著的《民法总论》的第一章第三节中有这样一句话“该‘私权’不限于纯粹经济关系所生的权利,政治的权利也包含在内”,这句话怎么理解,政治权利既然属于公权力部分,又如何包含在私权当中呢?
2003年7月,两邻居为了赚取三万元介绍费,教唆我妻子与安徽人叶某重婚至今,2010年1月18日,法院判决二人重婚罪。3月1日,我与妻离婚。请问?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104条要求两邻居和叶某赔偿七年来我的家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吗?两邻居构成诈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吗?我在报纸上看见:因第三者的原因而使他人婚姻家庭受到威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非消耗物可以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二者很好区别,如食物归于消耗物,具体的实在物如房屋过于非消耗物。请问,比如我购买了一份米饭之类的消耗物这个过程当中,卖家收到我的给付,那么他对于米饭的使用权岂不是就算转移给我了吗?对
什么是民事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法律行为?他们两两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各方面学者的的观点有哪些?又有什么不同
我想问下,我的住房公积金是工商银行的,每月单位给我买的72元,现在我想买房子,请问如果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最多能贷款多少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