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公司因无资金面临解体,要求到母公司的外地公司上班,我没同意。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主要是得到5年的劳动补偿等。在办了资料交接表(下面我有签字)后,公司下了解聘通知书。资料交接表中有个“工资结算”的条款,在我上交表时没有填,我拍了照片。后来公司让人填上了,说“工资结算到2014年2月止
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打的欠条原件撕了,原件拍的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使用
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打的欠条原件撕了,原件拍的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使用。
在劳动诉讼过程中,证人因为是原告与被告的朋友,不愿意出庭作证,但可以给律师提供证言,法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