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县林业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2年4月至2007年8月我爸担任县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近日,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我爸告上法庭,说我爸教唆承包户制作假合同 将荒地列为耕地骗取国家补贴40多万元。现我爸已被逮捕,法院说涉嫌金额巨大不能办理取保候审。需要说明的几点情况如下: 1)退耕还林是国家自2001年以来实行的一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成立工作小组,对于县里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计委、监察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 资源局、粮食局、退耕还林乡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国家文件中规定:各退耕还林乡政府负责退耕地和荒地的调查摸底工作,乡领导签字负全责;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负责退 耕地的认定;县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林权清查登机等工作。 2)对于退还的耕地,国家第一年的补助为210元/亩(包括50元种苗费、140元粮食补助、20元生活补助),以后每年补助160元/亩(包括140元粮食补助和20元生活补助);对于 退还的荒地,国家第一年的补助为50元/亩(种苗费),以后不补助。 3)国家允许大户承包。对于耕地承包人需和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获得国家补助,承包人给予农户一定的补偿。合同签字按手印,村委会盖章。合同上的日期为2002年1月 。 现在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两份承包人的证言,证言说我爸明知道不是耕地,还给他们出点子让他们去村里弄个假合同,将村里的荒地弄成农户的耕地。骗取国家的粮食和生活 补助。没有经过认真检查就上报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我想说明的情况如下: 1)我爸并没有给他们出点子,合同上没有我爸的签字,由合同引发的损失跟我爸没有任何关系; 2)承包的地是耕地还是荒地由乡政府负责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负责审核和认定。林业局的人员无权审查。 3)林业局上报的资料都有各乡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签字和盖章。由于退耕地认定给国家带来的损失应该由乡政府、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4)我爸没有权利,滥用职权体现在何处? 请问以上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现在的社会真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天理何在?
请问,在这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报复陷害,受贿等条列中,应如何选择为好?
下面是一封殴打之案所引发的事项进行诉求内容。请律师们帮忙,经办人在此案中应该受到何种刑法条例比较适合? 2005年九月案发后,民警胡永根听信李文荣等供词,为徇私情,违背职责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家隐瞒、狡赖,达到搁置案件的目的。 2009年,楼二虎所长对此案进行协调不成,后来承诺先调查再处
汤律师你好,受害人被三个假记者(现已证实)敲诈勒索,在和假记者谈判期间被不明身份人事殴打(可能为假记者其他的敲诈对象所为),受害人报了警,派出所出警后竟将受害人定性为嫌疑人,进行了24小时的严刑审讯,刑讯逼供。但却将涉嫌敲诈勒索的假记者,没经过调查其真实人份的情况下,私自擅自释放。现在本为受害人的被逼
一天,大白天长安某治安队以暂住证为名扣留了二十多名男青年(没有女的)并索要50元才放人。给的是一小票。还有位不知道什么缘故,还打一位,手段十分残忍。请问这些是合法的吗? 我如何维权呢?
渎职,滥用职权,报复陷害后是起诉还是报案? 另外,遭到关精神病院是否认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单位的犯法行为造成伤害是否要求单位赔偿还是要求按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赔偿?
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利用私营合伙企业,采取以旧抵新的手段,骗取国家项目资金,资金到位后,按比例分成,一部分资金用于该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弥补金费不足,另一部分用于私营企业工程建设,请问这是否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资金数额累计已达到追究刑责标准),可否以滥用职权定罪?谢谢!
您好!我是湖北省襄阳区双沟镇双北村的一农民。 我现在在双北水厂对面买了5米宽,14米深老基地想盖两间房子,因为我不是他们双北的人,要盖房子大队还要另外收费,还有城建也要收钱。不知他们是不是滥用职权,滥收费???????
今天刚刚得知公安机关没有新的证据,准备报批网上追逃了?只有证人口供,而没有现场证据,这样案件要是批准了,那可真够冤!!检察院这会批准逮捕吗????还得等着冤枉牢》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盐城人,今年三月份到你们兴化市茅山镇做彩钢板生意的,今天也就是6月19日早上来一人,说要两米的彩钢板,当时客户他要求的价格很低,生意没谈得下来。没过五分钟,就有三个人到我门市来,自称是城管,说我放的彩钢板要挪位置,要强制执行,态度非常强硬嚣张。我以人格担保,我门市摆放的彩钢板根本就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