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下一套价格34万元的房,男方出资24万,女方出资10万元,签订购房合同时两人均在,但由男方一人签订合同,婚后办理房产证,产权证上是双方名字,标注产权共同共有,婚后由于男方隐瞒婚前生理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房产会怎么分割?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情况是这样的,在结婚前有一套房子要拆迁,当时政策是独生子女享有45平方的住房补助 ,结过婚的没有房子也享有每人45平方的住房,当时补拆的房子没有产权所以折成了现钱,但每个人仍然享有45平方的住房补助,不过要从原来被拆的房子中扣除相应的平方面积。所以现在夫妻感情不合离
男方个人婚前买房,但贷款未还清, 婚后继续还贷; 离婚时候,还贷部分要补偿部分给女方,可以理解; 但是房产升值部分也要分割么?如何分割? 而且如果升值部分分割,那么房产贬值的话, 贬值部分是不是也要考虑在内?这样甚至出现女方不仅不拿补偿反而要反过来补偿男方? 还有,所谓升值如何计算?不能按照购
男方于2006年出全资购买女方工作所在高校的集资房,婚后一起居住,该住房为婚前购买,房产在女方名下,现2011年协商离婚,女方提出将该房屋退还学校,退还男方2006年购房所支付的款项,近期学校已通知教职工缴纳费用办理房产证。请问高校集资房的性质是怎样的?可以对外出售吗?女方提出的房产处置意见合理吗?按照法律规定
现在我们有一套房,是在我们打了结婚证,并未生活在一起时,我出了5W2,女方出了1W,作为首付款,贷款17W,贷款现在一直由我还着,女方一分未付,而且我的钱作为家庭一起用,女方的钱单方面用(她自己家用,我的生活费我掏),现在贷款还了5W了,还差12W未还。现在准备离婚。财产如果由法院来判决,结果会是啥样的?
我和丈夫要离婚,现有一套婚后住房,购房不到五年,是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主贷人是丈夫的名字,房产证上有丈夫,我和孩子的名字,现在经过协商,决定我给他20万,房子归我,剩余的32万的贷款也我来承担,他会把名字从房产证上取消掉。请问这样的协议能操作吗?办理更正的费用是多少?需要公正吗?
我今年结婚三年多了,因女方无法怀孕,在北京检查她有子宫内膜异位症,做了宫腔手术后没有怀孕,完了做了三次试管都没有成功,去年我家的房产评改了,给了四处楼房,其中两处是婚前公证后评改的,后两处是老房子以前没有房本,评改的时候直接就写的我的名字, 现在如果我想把我名下的房子改为我母亲的可以吗?我们还有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