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最近房子要拆迁,但是10年前我家就把房子卖给别人家了,当时很便宜的价格卖掉的,但是,我家没有给出任何证明,对方当时只是把钱给我们他家住进去就了事了。现在要拆迁了,房产证什么的都在我家,双方打官司,出庭那天,对方找来两个伪证说当时我家卖房子是在场,可以证明,房子不是我家的,请问我该怎么证明他们
“我国的立法对伪证的形式的列举过于简单,并未针对具体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使某些伪证行为被排除在法律制裁之外。”能帮我举个例子说说比如那种行为它是伪证行为但又钻了法律的空子吗
卷中原告提供的1.2.3.号证据被告有争议,法庭未经调查取证单凭法官推测定案,我看显然是一边倒判案,法院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不是给社会生成更多纠纷矛盾的,这样的判决只能 导致原告与被告引发更多的社会纠纷
我妈妈被村里一男人打成轻伤,派出所立案调查并调解三次,调解不成功,对方被拘留一周后装病取保候审一年,住院两周后回到自己家里,书写材料要村民签名,意为我方故意阻拦他办事,否认他打人的事实,现在有几户村民法律意识薄弱,经不住他的死缠烂打签名了,事实上这几户村民根本就没有出现在事发现场,事发后也没有出现过
公司以我“不能完成公司的销售指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解约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解约至开庭当日的工资,公司不服,预上诉,由于举证在公司,我担心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有伪证行为,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仲裁阶段“公司未能就减发工资行为的制度
在一起房产纠纷案件上,对方屡次向法庭提交伪造的书面证明,但是由于对方在法院有关系,法庭并未对其提出的这些伪证做出任何的处罚,这种情况下,虽然我方占理,但是却不胜其扰... 请问,针对这种制造伪证的做法我方能使用什么有效的措施遏制么?
A驾驶摩托驮着B超速逆行将正常行驶的C撞死,B摔死,A轻伤。事发后A买通交警推说是B驾驶的摩托车,从而认定A无责任,受害家属申请复议后,在铁的事实面前下,交警队又做出第二份事故认定,认定A为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请问A在第一次认定之前做伪证说自己不是驾驶人,是不是等同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不是应该负全责?麻烦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