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喜与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裁定
刘建喜与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喜。 委托代理人张丹轲,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新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孙文杰,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星啤酒厂,住所郑州市新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刘建喜与被上诉人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星啤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建喜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建喜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献斌 审 判 员 马增军 审 判 员 周 金 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 书 记 员 李丽彬
用人单位: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源 总经理 住所地: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21号 劳动者姓名:*** 性别:女 年龄:35 职业:库管员 工作单位:重庆百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4号 电话:139********* 用人单位(何源)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一码通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码通达公司)代理合同纠纷
2005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05年6月26日至2006年
洛阳阳光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为什么法律没有执行?
按说2010年11月应该执行,新安县法庭不给执行。给洛阳法院说,一直都是拖着。 难道都没人管了。官司打赢有什么用? 2006年打的工伤,因为走工伤比较麻烦。在2010年才打赢。可是已经过去七个月了,洛阳新安县法院不给执行,去洛阳中级法院投诉,结果人家就说给你催催。可是催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执行。 打了四年的官司。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