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跟公司在劳动局打劳动争议的案件,我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在判决下来的时候公司又将我起诉告到了法院,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1年1月5日进入该公司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中规定了3 个月的试用期,自2011年1月5日至2011年4月4日,我于2011年3月1日因病请假歇班去医院开具了相关的请将证明,公司也允许了,就在2011年3月16日的时候通知我公司让我18日去上班我说病还没有好公司也同意了,在2011年23日德时候公司给我传来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面写道因为我谎报伪造医院假证明视为旷工的说法将我辞退,不做任何赔偿,我于2011年3月24日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委员会,2011年5月4日开庭审理,5月24日判决书下来,上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我原告(一)3月份病假的差额工资,(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400.4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现被告人公司又将我起诉告上法庭,我应该如何处理,请您详细说明一下,我能否驳回原告的请求再将他告上法庭得到我的赔偿,谢谢
我是2010年6月29日进本公司由于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支付相应的休息日的双倍工资休息日叫我加班,我没有去就把我解雇了。也不给工资以及劳动合同赔偿金,我就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5日后劳动部门送答受理通知书,通知一个月后开庭也就是2010年12月30日开庭后劳动部门也没有判决说闭挺2个工作日等到第二天叫我去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在今年9月20号应聘到西安的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初入社会,权当实习,试用期1个月,前5天没有工资,试用期满,补发前5天工资,到现在已经快3个月了,只发了9月份的工资,10月、11月都没有发,期间我借了老板500元。在11月27日我请病假,头疼,开了点药,29日去销假,老板不批,我就继续休息,在12月3
我们总公司在外地,但是我们店铺是在南京,公司不愿直营,所以找了一个托管商代为管理这边,现在这个托管商不愿再管理这边了,所以总公司那边又找了一个托管商管理这边,请问一下,后来的托管商有权开除我们店铺的原来人员吗?我们之前没有跟总公司签订合同,请问一下,我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03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到今年11月份,因11月份前几个月家庭纠纷,有时候没有请假就没去上班,公司给过几张警告书,当时本人签字的。到最后还是因为家庭纠纷公司打算解雇我,当时我自己也想走了,不过我公司同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协商保留我的职务并答应如我再犯错误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方面因为我三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