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界定的一些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四人死亡算情节特别恶劣吗?
我只找到了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但这个是针对矿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没有出台关于不是矿山的规定啊,我想知道的是有没有类似上面我说的这种规定具体几个人算情节特别恶劣,其他都没有,现在的问题就出在人数上。比如说(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中多人具体是几人,哪条法律规定。
我于2005年在国有划拨的宅地基上建造房屋,没有领取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009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请问有关部门对我的处罚合法吗?适用法律正确吗? 有关部门应当适用什么法律.那一条.那一款对我进行处罚?
夜间值班医生多次喊后不起床,病人死亡。医生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患者男,59岁。城镇户口。患者与夜间一点病情加重,家属多次去叫值班医生知道早上六点医生才去病房查看,7点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值班医生应该是医疗事故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二项罪名的最高赔偿分别是多少。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李某、黄某、吴某、贾某四人合伙到一无证黑铁矿偷挖矿石,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塌方被至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黄某、吴某、贾某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您好,我公司一临时工在去年8月底来公司上班,于去年12月初在上班时出现意外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因为是临时工,我公司与死者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买意外保险。请问我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四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把钱赔了,受害者家属好像没有签谅解书,法院怎么判,谅解书的影响有多大.
四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把钱赔了,受害者家属好像没有签谅解书,法院怎么判,谅解书的影响有多大.在卸施工设备时怕车动,A让B坐车里踩着刹车,结果B踩成了油门,后来车跑了造成了事故。A的责任有多大。 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四名行人死亡,迫于压力公司(雇主)把钱赔了,受害者家属好像没有签谅解书,起诉的罪名是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