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人民法院法官龙小平在证据不足及重大瑕疵,又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以推测,以当事人内心认可等字眼,以残缺的工资,30个月的工资表我方只认可了6份,差24份,有些工资表无年月日又无当事人鉴字。作为断案依据,认定中央财政给执业医师的补助就是执业医师的基础工资,因此龙小平法官将中央财政给医师的补贴与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混合一谈,不尊重客观事实,违背了以事为依据,法律为准纯的断案原则,偏袒违法乱纪的彭水县润溪乡中卫生院。枉法裁判了此案。工资是劳动耇在该单位工作应得的报酬,补贴是中央对医师在边远地区工作生活上的照顾,是在正常工资以外补助,也就是说额外的补助。
地方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明显偏袒一方,对我提出的申请调查对方的钱款证据以及报警记录和我提交的关联性照片、录音和录像等关键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未得到质证,法官还说:现在时间已经很晚了,等以后再播放吧。另外该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下对我提出的对方雇凶伤我事件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没影的事”实际该事件已经报
请问如何有效制约法官的枉法裁判?(将该法官的行为公之于众,有些效果,但还是没有切住要害。投诉到相关部门,但该法官有一定势力。)
劳务报酬纠纷,老板欠薪赖账。民诉法64条规定法院应当去取证,法官拒绝去取证,法官说:法院不去企业取证,不去私人企业取证,法院只去国家机关取证,法官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法官是不是枉法裁判?法院该不该去取证?
劳务报酬纠纷,老板欠薪赖账。民诉法64条规定法院应当去取证。法官拒绝去取证,法官说:法院不去企业取证,不去私人企业取证,法院只去国家机关取证,法官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法官是不是枉法裁判?法院该不该去取证?
我与重庆市彭水县润溪乡中心卫生院鉴定五年劳动合同,由于医院将中央财政给我的补贴当作我的基础工资来发放,我方认为工资和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资是我劳动所得,补贴是中央给我们生活上的照顾,一审法官龙小平不尊重事实与法律,将工资和补贴混为一谈,仅凭几张残缺,而又无我签字的工资表,作为依据,又无法律法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