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你们好: 我是工厂的机器操作员,因为我是拿月薪的。因本部门没有事做,公司要求我去别的部门帮忙。因我晚上没有去加班,公司就罚我款,说我私自不加班。请问这样可以向劳动服务所投诉吗?
你好,我是在广东惠州一家线路板厂工作,我们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生活津贴、全勤奖等几部分,但公司安排员工加班都是以惠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800元),使得我们周末加班的工资比正常上班一天的工资还低。(合同中也说按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请问这样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我能否找到公司赔偿?目前我们厂有800+的人
我的月基本工资是565元,加上保险、岗位等合计月工资是760元,但节日(如5、1)加班老板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即565除30天等于日平均工资18元,3倍就是54元,也就是说我那一天的工资是54元,我的5月份工资实得796元,老板如此算法对吗?
我的月基本工资是565元,加上保险、岗位等合计月工资是760元,但节日(如5、1)加班老板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即565除30天等于日平均工资18元,3倍就是54元,也就是说我那一天的工资是54元,我的5月份工资实得796元,老板如此算法对吗?
我现在每周上6天班,平时加班1.5倍工资,公司还时常星期天上班,调休到其他时候,请问这样可以吗?我们公司现在是实行的产量制,没完成产量加班,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给加班费?
休息日加班,比如5月8日(星期天)我加班12小时,后5月9日(星期一)安排休息,那我5月8日超过8小时的那4个小时应该算1.5倍还是2倍?同样,5月2日(星期一)是国家安排调休的,我上了12小时班,超过8小时的部分是1.5倍还是2倍?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我最近应聘进入本市的啤酒厂工作,该厂已被青岛啤酒厂收购,但仍然自称是国营企业.,一切都会严格遵照新劳动法执行. 入厂时,该厂人力资源部和我们新员工口头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整,没有任何其他额外薪酬,没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加班也不会支付任何加班费. 实际参加工作后,工厂安排我们和其他以签过劳务合同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我是06年入公司的当时谈的是一周五天工作日,到06年10月份,公司单方规定一周六天工作日,而且是无报酬的,直到2010年10月又改回一周五天工作日,现在我想要回周六工资可以吗?注明:1、向公司提出这个加班费问题,公司答复在离职的时候再给研究,不离职不给研究。 2、向劳动仲裁提出此
我们厂和我们签的合同是二十八天,每天八小时。但是额外的加班小时是按照3小时=四小时算的,这样可以吗?还有就是,我们签的是二十八天,那么平时的双休上班,厂里需要给我们支付双倍工资吗?
请问,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但是在加班期间确不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加班会造成业绩下降,这样绩效工资会变少。作为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