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劳动仲裁时效方面的问题。 我公司某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1998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几年时间某职工都没有提出异议。2005年某职工开始写信给公司领导,提出一系列问题,包括给予经济补偿,补发工资,办理社保等。对此,我公司认为,当年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存在经济补偿、补发工资等问题,拒绝了他的要求。此后,某职工一直采取向上级政府部门信访的方式,要求解决他的问题,我公司也一直没有同意。由于我公司是国有企业,考虑到维稳等政策因素,今年五月与某职工经过协商签订协议,我公司同意给予某职工一笔经济补助,商定某职工不再对当年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出异议,不得再向各级政府提出有关要求,某职工签字同意。我公司按协议规定将钱划给了某职工,但是某职工拿到钱后马上翻脸,于今年七月把我公司告到了区劳动仲裁庭,区劳动仲裁庭已经受理,定于七月底开庭审理。 我的问题是:某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超过法定的时效,仲裁庭是否应该受理某职工的宴请,我公司应该如何应对?谢谢!。
我是4月8号交的辞职报告,按劳动法和合同的规定应该是5月8号办理辞职手续,我工作做到4月25日完结束,之后用我的年休假,倒班假,还有别人还班工7点来顶替,这样实际上我已经完成了5月3日的所有工作,后来突然公司让我4月29日去办理辞职手续,请问我这个情况是适用于60天还是1年的仲裁时效呢?谢谢 而且现在公司在五月初以
超时加班以2年,单位从未支付加班费,为了保住工作不得忍了,但是先在单位又不续签合同。新的仲裁时效为1年,我可以把以前的加班费作为仲裁申请的内容吗?
我07年6月入职些公司 因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买保险, 09年1月20日,我向市劳动仲裁科递交仲裁书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补买保险 (09年1月20日递交仲裁书,仲裁科的人说还有几天要过年了,过了年再建档案,到时会按我递交的日期,现09年2月4日,没有立案,口头通知我说我公司在市出口加工园区内,属园区这管,叫
我是2003年10月参加工作,公司承诺两年后交社会统筹,2009年2月9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于2009年2月14日办理辞职,我从公司拿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于是到劳动局去查,可是我在劳动局查出的结果是2006年11月12月公司是以个人名义为我交了两个月,2007年1-8月未交,2007年9月一直交到现在。 公司应当从2005年11月就给我交
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妈妈在工作期间突然疾病去世,期间在医院治疗了二十多天。请问是从发病的那天开始算,还是从病逝的那天开始算。
我现在和本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因为单位给我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而且没保险。现在我还干着,单位在研究我的要求,估计周一出结果。我想问他的结果我不满意的话,多长时间内仲裁有效?
如果因为去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而没有上班,单位能不能按旷工处理? 我的情况是公司单方面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如果我不去新地点工作而去仲裁单位也能算我旷工吗?要是他们可以按旷工处理我,影不影响我之前去仲裁要求的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公司只是要求我到新地点工作,虽然始终没有与我协商一致,但是也不和我解除合同,
我在原单位工作时间是1999年3月到2006年3月 期间公司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 请问 我现在可以申请仲裁吗 我是农户 申请仲裁有年限限制吗
请求各位律师帮助 我2007年11月到一所民办学校工作,2009年9月离职,学校只给我交了2009年6.7.8的保险,我申请劳动仲裁,结果是判学校补我加班费两千多和补我保险。但是单位不同意仲裁结果起诉我了,我该怎么办? 另外,单位出具假的考勤表,我也没有什么资料,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