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家教中心做教师,2011年3月份中旬发工资时,公司老板以要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为由押我们的身份证、教师证、户口薄、毕业证等等原件。我们没有在他说的时间给他拿。他就以不发工资为条件叫我们打一千块钱的欠条(我们并没有欠他一千块钱),之后才给我们发工资,并在当时谈好7月1日老师集体离职脱离劳动关系。5月中旬,他以我在其他公司做兼职拒绝我去公司上班,并且将我的学生转走,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合计大约2500+,我的工资条证明被他抢走)也不发给我。 他在当时询问我兼职的事情时我说我做过(我也确实做过兼职)。后来我两次去他那里要我的工资的时候,我否认我的兼职行为。他也不拿什么依据,就是说我承认过而拒绝给我发工资,我说解除劳动合同,他也不同意。他还拿那一千块钱的欠条威胁我,我在去讨要时还要揍我,说就是不给我。 在合同上确实有这么一条:直接或间接从事中心以外的职业或经济活动及利用工作之便向别的单位提供服务,冲突干扰本中心工作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我这种情况下算是违约了么?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对他公司的工作没有任何影响。有兼职也算是违约的么?况且,我是在和他谈7月离职之后才找的兼职,不找兼职,等7月份再找工作就没有可以过渡的收入了、他又不给我们经济补偿,最后一个月6月份的工资还要押到10月份才能发给我们。 我现在有两个录音:一个是和女老板的,说了那个我们并没有欠她们钱,而且还有各种原件的事情。一个是男老板,5月16号他不让我上公司上班,而且是他把我的学生转走的。 我应当如果找我的工资上的证据,他打工资都是打到建银卡里,这样的工资能算是证据么?
我是2010年6月29日进本公司由于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支付相应的休息日的双倍工资休息日叫我加班,我没有去就把我解雇了。也不给工资以及劳动合同赔偿金,我就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5日后劳动部门送答受理通知书,通知一个月后开庭也就是2010年12月30日开庭后劳动部门也没有判决说闭挺2个工作日等到第二天叫我去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在今年9月20号应聘到西安的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初入社会,权当实习,试用期1个月,前5天没有工资,试用期满,补发前5天工资,到现在已经快3个月了,只发了9月份的工资,10月、11月都没有发,期间我借了老板500元。在11月27日我请病假,头疼,开了点药,29日去销假,老板不批,我就继续休息,在12月3
我们总公司在外地,但是我们店铺是在南京,公司不愿直营,所以找了一个托管商代为管理这边,现在这个托管商不愿再管理这边了,所以总公司那边又找了一个托管商管理这边,请问一下,后来的托管商有权开除我们店铺的原来人员吗?我们之前没有跟总公司签订合同,请问一下,我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03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到今年11月份,因11月份前几个月家庭纠纷,有时候没有请假就没去上班,公司给过几张警告书,当时本人签字的。到最后还是因为家庭纠纷公司打算解雇我,当时我自己也想走了,不过我公司同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协商保留我的职务并答应如我再犯错误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方面因为我三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