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金龙公司长期拖欠我工资,现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我能拿到工资吗?
现金龙公司告我的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说我是金果公司清算组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并担任金果清算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我不是金龙公司的职员,其一:金龙公司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其二:金龙公司没有任命我在本公司任何职务和工作安排;其三:说我没有在公司里应具有一个正常员工完整的上班考勤记录。至于我在其他时间帮金龙公司做事,金龙公司每次都在月底前结清报酬。金龙公司说我多次来金龙公司要求公司方补发其我的工资。金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是金果公司清算组的:其一:关于代缴我社保金的协议书,内容是:甲方:金果公司清算组,乙方:金龙公司,鉴于清算组的责任仅限于清理原金果公司的资产,是临时机构,而我是清算组并用临时工作人员,为解决我在清算组工作期间的社保问题,甲方提出并得到乙方同意,由乙方从2005年4月起代甲方向社保局交纳我的社会保险金,甲方应将代缴的款项及时向乙方结清。此协议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通知乙方不再为我代缴社保金时失效。甲乙双方盖章。但此协议我根本不知道这一回事。其二:金龙公司提供了我在清算组的工资表。但我认为我和金龙公司劳动争议的事,金龙公司提供清算组的工资表及代缴社保金的协议书是没关系的证据。我的经过是在2000年5月在金果公司工作,因公司在2002年11月21日吊销营业执照,2002年12月成立清算组, 在2003年7月清算组聘请我为清算组办公室副主任,现金龙公司是金果公司的投资者陈丰生重新组织合资于2004年7月30日成立的,其本质上是挪用原金果公司部固定资产(果园基地)运行经营,我在2004年8月1日开始在金龙公司任销售工作、管理果园工作,购进工作及司机工作至今从来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4年8月至今从未发工资给我,我只领到部分加班费工资。但我也是兼任金果公司清算组办公室副主任,清算组也发工资给我。由于本人长期以来要求金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的事情向他反映,他一直未作回应,现金龙公司在2009年4月30日不给我到金龙公司工作,请问在2009年4月30日金龙公司去劳动仲栽至今,因金龙公司不给我去上班其间我能领到工资吗?我的证据是:其一:金龙公司在2005年4月给我购买社会保险到2008年12月;其二:金龙公司证明:我在金龙公司的工资为2500元,特此证明。2007年9月17日。其三:我购买金龙公司洒的发票,金龙公司出纳盖章说明我是金龙公司员工及购买其它东西,金龙公司员工开的发票也说我是金龙公司员工;其四:我为金龙公司在2004年及2005年每天销售荔枝、龙眼业务来往老板购买荔枝、龙眼的记录;其五:金龙公司电话都是以我的名字开户。希望各位律师指教我怎么样才能拿回工资。多谢!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被迫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还没解决好,公司就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费,本人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注明了解除日期,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相应补偿金,有本人的签名。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找本人协商,但没有结果。可到了本人所注明的解除日期,公司马上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我想问的是:虽然我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并同意,但解决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这时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被迫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还没解决好,公司就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费,本人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注明了解除日期,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相应补偿金,有本人的签名。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找本人协商,但没有结果。可到了本人所注明的解除日期,公司马上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我想问的是:虽然我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并同意,但解决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这时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是否可以直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用等30天?
我跟公司是有合同的,为期五年,我干了两年多,公司拖欠了好几个月的工资,现在我的工资被苛扣得厉害,而且签合同后也从未给我交过保险金。 我是否可以直接通知公司我不干了,不用提前30天? 我现在已经找好新的工作了,新公司让过完国庆带着离职证明去报到。 现在老板总是不在家,不来公司,打电话也不回。
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以下凭证,能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在用人单位上了不到一个月的班,我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任何手续,也没有以下几种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否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提供符合用人单位的对招聘岗位的条件证明,比如学历,专业 工作经验,但在实际上,用人单位对于招聘人才,是采取综合的测评的方式,招聘条件只是个参考,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结果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否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提供符合用人单位的对招聘岗位的条件证明,比如学历,专业 工作经验,但在实际上,用人单位对于招聘人才,是采取综合的测评的方式,招聘条件只是个参考,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结果
工作经历存在夸大成份,是否就可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员就是这样认为的,把我本人要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给驳回了,现在, 本人已提起劳动诉讼,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我的索赔是个重点内容。请问,这个问题如何处理?有哪些对于我本人有利的法律依据。 说明:本人有工资条,银行收入记录,考
公司股权转让后一直未安排工作,并且此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4年未签合同
本人于2004年7月与【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同年10月该公司领导口头派我到旗下控股的【武汉长江智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7年5月建发公司发布书面通知委派我为长江物流财务总监职务。2008年初因长江物流股东和股权变更,我于2008年11月到2010年1月完成长江物流公司股权交易审计
我于去年出了车祸,导致大腿严重骨折,公司不予理睬而起诉要求索赔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一审结果是劳动关系成立,问题是现在这个劳动双倍工资的赔偿是否可以拿了?工作认定是否可以做了?具体程序不清楚 请有关专业人事给予回复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