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要求职工超工时工作的,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公司的规章制度上写着如不原加班告之部门主管,已经告之过,可还是变相的强迫我们加班超过12个小时 以前是谁做的不好做的慢的加班(基本上都是新员工,试用期没满的),现在公司狡猾的要轮流加班,每天留两个人加班,因为别人都加班,所以自己也“不好意思”也不得不加。 不愿加班态度强硬的扣当月的绩
请问经常收到别人短信和电话骚扰,甚至上门骚扰 向什么机构投诉啊 费用怎么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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