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进入第二部分 要求事项: 要求西安哇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如下: 5月 份工资: 750元 底薪 +50元 全勤+ 5月1号法定节假日三薪应补发50元,端午节应补发50元+ 3、4、5月:每月300元经济补偿、补助。共900元 该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本人签订合同,并依据劳动法2月份至6月份应付双倍工资共:4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在西安哇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已有半年,2008年12月份开始上班,最初以800元月薪应聘营业人员。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店主提出组织户外俱乐部。在几天的工作筹备和人员招聘后,三月份成立了哇塞户外俱乐部(我与另外一名领队,共2人)。之后本人工作内容由起初的销售,更变为探路与带队,另外帮助公司进行网站管理、论坛管理。 工作待遇: 750+50全勤、几百元不定的工作补助、各项保险。 直到6月份由于本人在职期间,店主在工资和劳动内容上不履行承诺,经常罚款,从未支付领队补助,随意调用领队参加销售工作加班加点却不发提成,法定节假日不休假且拒绝支付三薪,加班费也不照常支付。领队的工资每月只能收到750+50(全勤),并且从事风险劳动没有收到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于此我在担任领队3个月后提出辞职,而经理当场答应,只说把店里的东西交还。随后我便交了手头上的工作用品,就不在这里上班了。(辞职时间6月1号) 店主一直拒发补助的理由是:俱乐部的收入和支出还没有持平,关于这点起初俱乐部的目的就是带动店面销售,和扩大店面知名度.。我们的工作是探路和带队,领队从事的工作本来就有一定风险与代价。至于起初的盈利或亏损都难以预计的,店主应该自己做好准备,不应该由员工承担。公司在这里不但不承担各项应有保险,还拒发补助。 2009年6月15号本人离职半个月后,去该公司领取工资时,店主不但不支付工资并且突然提出一项交接工作,说要等公司招聘到新的领队之后才能发工资(交接内容是让我们把每一条所探的路线给后来的领队都带一遍,并说这样的交接方式是当初协商好的(但本人在在最初上班时并没有听到这样的交接方式) 这项要求本人不能予以同意,这样必定会扰乱本人的工作和正常生活,在双方无法继续协商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法律援助
我把劳动仲裁申诉书交到仲裁部门后,过了几天想到申诉书上遗漏了一条请求事项,不知道在开庭时能不能补加上?还是在开庭之前就要去仲裁部门补上? 谢谢!
父亲外出打工出车祸,准备提前出院,想拟份合同,这样是否可以??请帮忙出出主意!
合同内容: “张某乘坐李某出租车去某地,李某不遵守交通法则而肇事对张某造成了伤害,出于同情,为减轻李某负担,张某同意出院疗养,但李某必须承担以下责任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实际费用为准,2、出院后医药费500元3、人生伤害补偿500元4、住院期间的工资补偿费:以及出院后疗养期间的工资补偿1个月的(1500元)5、
我在2000年4月与上海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工作至今,基本上是一年一签的。今年4月再签就应该是签无期限劳动合同了,公司却以我08年绩效不合格不准备与我续签。我绩效评比不合格的月份是在08年1月 上一份合同签的时间是08年4至09年04 在这期间我的绩效考评都合格。公司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向我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我这样的情况
非法补签合同合法吗?劳动者在补签合同后是否还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诉?
用人单位在合同还差半个月就到期的时候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员工补签了合同,是否还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诉? 现在我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应该怎么样操作?
我在西安一家户外店打工半年,任职领队,工作内容是 探路和带队. 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该单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单位同意且知情情况下,我离职1个月后,领取工资时用人单位却以种种不正当理由,拖欠我工资1000元人民币工资.并鉴于劳动法,未签合同,我要求其付双倍工资. 我找过劳动监察大队,但他们说请不
上诉书 请大家帮忙和申诉书比较下 ,申诉书里面内容是否在申诉中成立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07)丹民一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 对一审的华政司鉴中心[2008]文鉴字第A-238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要求进行复检。 三、 一、二审的案件诉讼费用以及一审的鉴定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客
关于拖欠工资的劳动仲裁,当时因为不懂,所以只是要求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是并没有申请因为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现在公司不给我办失业保险,也不给我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我找新工作有很大麻烦),所以想要增加申诉要求,可以么? 顺便补充,我现在到举证阶段,下个周才举证,如果我申请
用人单位的答辩书是在开庭的时候给我的,对此我没有作好相关的驳辨陈词和举证,问题是我是否还可以再辩驳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