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申请破产向法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是否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我公司是在1994年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最近我公司向当地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5月2日法院下达了企业破产裁定书。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向当地法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没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我公司职工针对职工安置预案认为不够公平合理对其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我们以《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并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法院方面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预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由不予认可。我公司职工认为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职工在参与企业重大事项时法律赋予的权利。请问在这方面有没有比较明确的、针对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者部门文件等,能够供我们作为法律依据再次就该事项向法院提出异议。谢谢。
如果企业法人被通知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不配合法院,法院会对其采取什么措施
2.法院是向股东发出通知:还是向法定代表人发出通知? 问题补充:注意这是<<破产申请书>>,如果法定代表人不管这事呢,因为其早离职去了外地...... 因为企业法人欠其工资,且公司也没让法定代表人收购成股份。。。。。。 且据内情人称:企业法人大小股东已放弃了经营,新住所也不在法定营业地址,也没参加08工商年审,且
如果法院接受了债权人提交企业法人破产的申请书,到了期限没有给债权人发出受不受理裁定破产的裁定书,怎办
按破产法所说: 5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7日债务人异议,10日裁定,这前后累计时间为; 22天. 就打个比方:10号债权人提交申请,法院最迟:15号发出通知,22号裁定受不受理, 如果到了:22号债权人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那债权人应怎办?
请问国有企业在申请国家破产,得到批准后是否有资格通过人事局招聘人员进入该企业
本人于2000年9月底通过人事局组织的招聘会进行蚕桑局(该单位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即还有一国有企业牌子丝绸公司),2001年丝绸公司破产后将我纳入破产范围。注:丝绸公司先申请国家破产,并于2000年2月得到批复同意其破产。——————有正式文件及资料
我是陕西韩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职工,企业原身是韩城市焦化厂,属地方国营企业。1994年企业改制,国有股强行退出,企业未重组,改制不彻底,基本上仍按原来的模式运营。公司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韩城市政府多次下文让企业关停。于2008年11月底企业停产,2009年10月韩城市法院宣告公司正式破产。我
我是陕西韩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职工,企业原身是韩城市焦化厂,属地方国营企业。1994年企业改制,国有股强行退出,企业未重组,改制不彻底,基本上仍按原来的模式运营。公司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韩城市政府多次下文让企业关停。于2008年11月底企业停产,2009年10月韩城市法院宣告公司正式破产。我
我们是山东省金贵酒厂家属院(因人多由曲房改造)住户,都是原金贵酒厂失业工人,一家3—5口人,住30㎡的房子,没有稳定经济收入,生活难以保证,还要照顾老人,抚养学生,没有能力购买房子。 曲房现有住户40家,曲房住户是由酒厂按分,由高到低的分房标准分到的住房,1997年盖了酒厂新家属楼,一等分分到了新楼房;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