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散
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申请破产向法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是否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非国有股份制企业申请破产向法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是否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我公司是在1994年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最近我公司向当地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5月2日法院下达了企业破产裁定书。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向当地法院提交的职工安置预案没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我公司职工针对职工安置预案认为不够公平合理对其合法有效性存在异议。我们以《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并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法院方面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非国有企业破产的职工安置预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为由不予认可。我公司职工认为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职工在参与企业重大事项时法律赋予的权利。请问在这方面有没有比较明确的、针对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或者部门文件等,能够供我们作为法律依据再次就该事项向法院提出异议。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uando……(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1-06-04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