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刚刚来公司时与公司约定6天8小时,月薪为4000元。劳动合同签订的内容当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按920(东莞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资条上面有基本工资为4000.工资条和劳动合同是有分歧的,改怎么办?
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1600元/月执行,初始工资额为1600元/月.五大节日福利补贴2400元月按/月平均后,按月发放。 工资单结构如下: 岗位工资:900 技术补贴:450 奖金:750 福利:350 住房公积金:172 现在经济危机情况下不和我续签合同了,拖欠我一年的加班工资可以找回来吗?
在上海有很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比较低,那在算加班费的时候以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可以减少加班费支出,这样合法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难道不包括津贴,工龄补助,奖金。。。。 例如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1100,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70%÷20.83×200% ,这样符合上海的法规吗?
工资单上签了字,是否就是承认对单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同呢?
在工资单上签了字,是否就是承认对单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同呢?(合同中没有注明加班计算基数和约定数额,实际到手工资中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 补充:现在只按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我们十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个人认为不合理,因为我们品是请一天假就按照我们每月总工资来除以的,但是这一次十一加班工资老板却说每个人按照基本工资除以30来计算,这样做合理吗?我每月固定工资2500元,但是十一加班工资却按照基本工资1000元计算,合法吗?
节假日加班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说是按300%发放的,但是什么的300%?所谓的三倍工资中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发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对此,国家或四川省有何具体规定,若有,请告知其相关规定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我是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单位内要求每星期要上六天班每天8小时,但超出的时间又没有按《劳动法》来支付工资,只是按单位内领导规定加班一天(30-40)元,法定休假日也一样。我们一批人已经在这单位干了10年左右,现在年龄也大了,如果去打官司将面临下岗。有何更好的办法?
休息日加班,比如5月8日(星期天)我加班12小时,后5月9日(星期一)安排休息,那我5月8日超过8小时的那4个小时应该算1.5倍还是2倍?同样,5月2日(星期一)是国家安排调休的,我上了12小时班,超过8小时的部分是1.5倍还是2倍?国家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我和单位签定的合同是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月工资以基本工资在+浮动工资+绩效奖+工龄补贴来发放。但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加班工资都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合同中注明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请问这样的计算方式公理合法吗? 另我们是轮休,遇休息不是周六、周日,而公司要求我们加班的,加班工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我是06年入公司的当时谈的是一周五天工作日,到06年10月份,公司单方规定一周六天工作日,而且是无报酬的,直到2010年10月又改回一周五天工作日,现在我想要回周六工资可以吗?注明:1、向公司提出这个加班费问题,公司答复在离职的时候再给研究,不离职不给研究。 2、向劳动仲裁提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