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每平米价格保持不变,最终房款结算金额按房产部门现场实地测量面积调整,房款多退少补。 2.双方同意按一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不退房,超出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现在我遇到的问题就是,开发商给我交付房子以后,本来约定的是97平,现在是110平,开发商让我把多出的房款补上,我是不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二种方式主张,多出的这3%让开发商陪,因为上边说的是按(1)种,又没说按照第一种,谢谢律师。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关天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如因出卖
1.已经逾期一年多了,房子总价22.5万,如果按合同规定执行出卖人应当支付多少违约金?2.是如何计算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我和开发商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出卖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承担赔偿金。请问:赔偿金是按开发商到产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的时间了是按开发商到产权处登记备案的时间算违约金呢还是按我们拿到产权证的时间算违约金呢?我们有很多人起诉的都要求按拿到产权证的时间算但法院判都按开发商到产权处备案那天算的不知道判的对不?希望明白人给指点一下,(我们是按照统一格式只是约365日内)急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180 个工作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产权登记能否约定在交付使用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备干部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一约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