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商品房,因为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卖方说是当时房管局批时批错了
买的商品房,因为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卖方说是当时房管局批时批错了,导致原来合同约定的97平变为了110平,现在卖方让补足多出的这些钱,他事先没说啊,请问律师,这该怎么办,我能解除合同或者起诉吗?谢谢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我在2008年8月份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为80.41平方米,购房总价也是按照此面积
我在2008年8月份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上标注的面积为80.41平方米,购房总价也是按照此面积计算的,但是2009年6月份开发商口头通知我说房屋的面积要增加8平方米,需要补交按原单价计算的相应房款,合同上有多退少补这一条,但是在签定合同时开发商未说明清楚具体数字,请问我是否可以拒付此款项或者是否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09年10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128.25平米,偿还贷款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交房。日前售房部来电称房屋因防火通道的原因更改设计,面积增加8平米左右。该如何处理?任人摆布? 合同签订时是约定:“以产籍部门审核确认的建筑面积作为最终结算房屋总面积和总价款的依据。”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商品房面积为120平米,但交房时面积为165平米,超出合同面积45平米,按江苏省商品房管理条例超出的3%的可以不付给开发商钱吗?
09年10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面积138.96平米,偿还贷款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交房。日前售房部来电称房屋面积增加12.06平米,开发商要求补交多出面积的房款。该如何处理? 问题补充: 合同签订时是约定:“最终面积按房产部门测量实际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1.2005年购买港澳广场二楼商铺24平方一次性付款。按照合同规定1年后办理产权至今未得到办理 2.商铺租金按照合同规定每年按照24平米得到了收取。 3.2011年11月3日房开商通知签订商品房购买补充协议。原因合同签订面积与房管局测绘面积不符。合同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才签订此协议。 4.经核对合同面积为24平方,房管局复核13.5
1.2005年购买港澳广场二楼商铺24平方一次性付款。按照合同规定1年后办理产权至今未得到办理 2.商铺租金按照合同规定每年按照24平米得到了收取。 3.2011年11月3日房开商通知签订商品房购买补充协议。原因合同签订面积与房管局测绘面积不符。合同约定发生设计变更才签订此协议。 4.经核对合同面积为24平方,房管局复核13.5
我买的房子,当时开发商五证不全,没有正式网签,当是签的是商品房保留合同,上面有关面积的约定如下,现在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若房屋面积有差异,所付购房款项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 ((这一条是开发商打印上去的,当时买房时问他,销售是按第二条解释的,我也误认为多退少补的方式是按第二条的原则来处理,所有买房的都是这样
房子2012年初交的房,当时说房管局测的房屋实际面积比购房合同的少0
房子2012年初交的房,当时说房管局测的房屋实际面积比购房合同的少0.3个平方,我们都住了好几年了,现在又说房子比实际的多出百分之三个平方,让补钱,请问该怎么办?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