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3)7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比如收入的减少、合同签定时依据的文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岗位变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谢谢
由于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要求我方(出租人)赔偿经济损失。
租赁合同为3年,房屋为商用(饭店)。三年租金11W。没有违约金约定,没有关于拆迁解除合同的约定。现有开放商想要开发,我方暂未与之签订开发拆迁合同。我们提前告知承租人希望能解除合同退换租金,以及从现在开始免费使用房租至拆迁,如选择产业置换,那么房屋将继续租与承租人。可是承租人要我方赔偿装修费用(合同未约定
其他人签的土地承包合同 ,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给了我
其他人签的土地承包合同 ,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给了我,我也给他做了1些补偿,他和我之间签了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由我来继承,与他再无关系。后面几年土地承包费1直由我来缴纳。如果土地被政府征用了,我能直接拿土地承包合同领取补偿费吗?现在他联系不上了,我能要求乡政府变更合同到我名下吗?
我两个月前租住房屋,当时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房屋签订为302室是租给我们两个人使用的,302室为三室一厅,当时说的是两个房间,但没有写在合同上,房东还要住一间房, 合同中有一条:本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相关责任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其行为视作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
合伙承包楼盘销售,我因怀孕无法上班,另一个合伙人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吗?
我和人合伙承包楼盘销售。当时口头说好合伙人负责前期策划,我负责后期销售。但是签订的合伙承包合同上没有就职责做任何划分,只明确了双方的职务和薪酬:合伙人是项目经理,15000元每月。前期每周必须到现场一次,项目开工后视工作需要来现场,但必须不能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展。我是销售总监,6000元每月。我们的工资前期由
公司解除我所有合同相关职务,无法履行合同职责。让我只坐办公室。
本人在公司签过两次合同干了5年,今年7月1日签订第六年劳动合同。9月1日,老板找我谈话,说我不符合岗位要求,期望我辞职,辞职后可以考虑补偿。我没有同意。9月3·4·5放假。6日下班前再次找我谈话,要求我交出手里所有工作,不得进入车间。如果要辞职,辞职后可以考虑补偿。7日,公司出文,解除我在部门所有职务,该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