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寺湾乡人,于2007年在家创办养殖场,以散养乌鸡为主,乌鸡蛋在我们这里一颗2元销售很好,乌鸡一般不卖主要用来下蛋利润高,除非有人治病我才会每只120元出售。2010年9月份煤建公司注水站排水管线破裂污水流入我的养殖场,造成3700只鸡死亡。我多次协商解决,其领导派人查看情况,当天有20多只鸡死亡,来人查看鸡死亡属实,并让我将其处理掉,他将回去向领导汇报情况解决问题,结果他们一直拖,拖了一个多月还是无人处理,我就只好去挡路,他们领导说得等乡政府专管这事的人回来处理,我只能放开等他回来,又过了一个多月,乡政府人回来后告知我他只是进行协商的,起不了什么作用,这事还得找煤建公司,我又去找他们,他们说都这么长时间了你没有证据了,他们不管了,给我说你想咋办就咋办,我就只好再次挡路,当天下午他们把县公安局的人掉上来让我放路不然就逮我,让我放开后公安局的人帮助我协商解决,我只好放开最好谈了几个小时后,又把这事推到了乡政府的那个人那里,还得让我去找他,公安局的人就走了,然后我又去找乡政府的那个人,他还是那就话得找煤建公司的人找他没用,最后我又找煤建公司的人他们这才说解决,但一直没有进行解决,直到2011年5月份我又打电话他们让我来进行解决,他们说你现在什么证据都没有了,给你1000元私了,如果不接受你爱怎弄就怎弄,就这样我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谁知我到县城里去找律师写诉状,律师告诉我子长县的律师都被煤建公司给聘请了,这官司他们不能打,我得去请其他地方的律师,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我一亲戚在A公司工地项目办公室从事财务相关工作,A公司为B公司某一工程的承建方,双方在项目执行过程当中,有财务冲突存在,5月3号当天,B公司雇了当地黑社会,包围我亲戚所在的A公司工地项目部,并把我亲戚当作人质打伤、至肋骨、肩骨骨折,并扣留一晚(完全无辜)。后公司之间已经和解,B公司要求打人事件也进行调解,但
甲乙两拍卖行联合拍卖一标的,在和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合同上写明了甲乙两拍卖行联合拍卖,拍卖成交后佣金按甲7成乙3成分配,在发布联合拍卖公告时甲乙拍卖行按6成和4成的比列共同交了广告费。标的成功拍卖后,因全部佣金是汇到甲拍卖行的帐户,甲拍卖行现在无任何理由只愿付给乙公司一成的佣金。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乙
甲乙两拍卖行联合拍卖一标的,在和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合同上写明了甲乙两拍卖行联合拍卖,拍卖成交后佣金按甲7成乙3成分配,在发布联合拍卖公告时甲乙拍卖行按6成和4成的比列共同交了广告费。标的成功拍卖后,因全部佣金是汇到甲拍卖行的帐户,甲拍卖行现在无任何理由只愿付给乙公司一成的佣金。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乙
再问两拍卖公司联合拍卖佣金纠纷问题?--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置?
甲乙两拍卖行联合拍卖一标的,在和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合同上写明了甲乙两拍卖行联合拍卖,拍卖成交后佣金按甲7成乙3成分配,在发布联合拍卖公告时甲乙拍卖行按6成和4成的比列共同交了广告费。标的成功拍卖后,因全部佣金是汇到甲拍卖行的帐户,甲拍卖行现在无任何理由只愿付给乙公司一成的佣金。事情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乙
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国营企业上班;公司免费提供宿舍;但是宿舍不在厂区;宿舍离厂区大概4-5公里远;然后我们宿舍很多人;很复杂;我的一些私人物品被盗了。想这样可以像公司提出赔偿吗??
比如:我4月以前的工资结构为: 底薪1100+津贴1000=合计2100 4月后因为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有提升,公司私自改为: 底薪1350+津贴750=合计2100 前面的工资写入了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么做是不是违法了?现在4月份工资已经发下来了,这样是不是形成了事实上的违法?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但是我
2009年1月公司由国企改制为民企,本人与新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是部长(企业中层干部),工资发放日约定是每月22日前。近期因工作问题和公司总经理进行了争吵,被公司免职,免职书上写:因工作需要,解除...部长职位,作为一般管理人员。工作内容仍是原工作内容不变,工资降低二档。而每月工资发放日以公司文
我供职于一外国公司A在国内的子公司B。劳动合同是与B公司签订的。08年与A公司签了一份英文协议,有A公司送我去国外读书2年并负责全部费用,然后我回到B公司服役3年,但是该协议遵守国外的法律。即我与B公司有劳动合同,与A公司有服务协议。现在在服役到1年的时候,A公司被国内一公司C收购。我不想为C公司服务,有没办法摆脱
我老婆从2011.04.18开始请假休息,到2011.05.18,公司一直为她交纳社保。她昨天去公司办离职手续,但公司让她退回5月份社保金额,其中她5月份上了一天她应不应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