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家乐福的收银员,随着夏天的到来,温度渐渐上升,单位不但不能及时排风通风,而且扣的连开空调都有时间规定,我们的营业时间是早上7:30-22:00,周一至周四不忙的话单位规定下午15:00——20:00开空调,周五至周日是10:00—20:00,由于我们的收银机台那么多机器散热,更加上那么多的顾客,实在是热的吃不消,顾客在超市购物只待一两个小时都说受不了,那么我们一天要在单位工作10个小时,一个星期上4天班,天天因为缺氧出现各类疾病,谁为我们的健康买单呢
我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职务为:项目经理,现在单位在没有与我商量的前提下,直接下调令让我做看门员的职位,请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我应该如何应对?
你好,我是九五年毕业于安庆建筑工程学校,大概九六年下半年分到怀宁县建设局下属单位房产局,当时房产局又设立了一个物业管理所,当时也不知道是不是为了应付我们这些毕业生的工作问题,因为当时的物业管理所根本就无事可干,也没有这方面的法规文件,当时房产局说我们这个管理所是自负赢亏,当时四个人都是从学校分过来的
关于工作单位的突然辞退· 去年12月份我向该单位提出过离职申请,但到现在已经是4月份了, 在提出申请时,但后因双方交涉,我又一直在这工作到4月份,现在单位迫我办理离职手续,单位应该给予我怎么样的赔偿
我在一家私营的画室上班,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与他处,由于画室值班人员在晚上睡之前未关好门窗而导致我的笔记本电脑被盗.请问这种情况画室方是否给予赔偿,给予怎样的赔偿!谢谢!
我与去年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第三方工作单位做主管一职,签约3年,工资没有提只是说按劳动法来,就职后第三方约谈工资事宜,基本满意就做了下来,现在由于第三方裁员,我这主管位置不能保,并且还要降级,请问律师:第三方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是不是劳务公司与第三方公司有什么猫腻的,我是否有条件起诉劳务公司?
我原来和公司签定了一个合同,公司送我去欧洲培训。我必须在这个公司工作三年。工作合同中工资是按10%增长。可公司今年没的涨。合同规定我如果离职,根据签定的合同我要赔偿。公司违约在先的话,我是不是可以不用赔偿
我是做设计工作的,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以前所有的设计工作作品都是公司直接使用,用于公司自己的盈利,现在老板突然不想继续做了,想把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卖掉,当然,跟软件相关的我的设计作品,也一并卖掉,并没有征得我个人的同意,我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个人作品权,我与公司的合同上并没有说明我
我们公司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5点半。总的工作时间是7个半小时。但公司要求每个员工星期六上午必须上班,工作时间为9点到12点。不算加班,公司解释是星期一到星期五少工作了半小时。就是星期六工作出规定小时,总的时间还少半小时。请问律师星期六不算加班符合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