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10年9月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一个月,10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现单位要求必须缴纳5000元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再予退还,并将这一条用手写方式填入合同,但当时签订用工合同时并未说明这一点,请问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本人是大连金州农村的户口,但是常年在大连工作,之前的单位一直是按照城镇五险一金来给我缴纳的,但是现在我换工作了,当初我面试的时候没有问到这个问题,也没有人说过,现在要签合同了,才告诉我我是农村户口只给交两险,其他的我自己来交,而且单位的领导说这个保险公司是可交可不交的,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农村的户口单
我10年6月份进厂学徒刚开始问老板什么时候交社保 老板说试用期满6个月 现在我在这个厂里上班差不多1年了 早就满试用期了 现在上去找老板问他交社保 他说可以从现在开始交 也从来没像我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 请问 我10年6月~11年4月这段时间的社保是否可以叫工厂补交 而且他还拖欠我们3个月工资(也就是到现在只发了
我退伍后3年单位才予以安置,但这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不予缴纳,需个人按个体户方式缴纳,请问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应该单位缴纳,有没有相关的法规?谢谢
请问个人缴纳社保是依照什么标准缴纳? 在外就业,因为没有充足的时间;且社保局也没有这样的留言信箱!所以才发出的求助信息!@ 还请帮忙讲解!谢谢!
我于2010年4月1号在济南市某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护士,当时说试用期工资800元(我不清楚当时济南最低工资是多少),试用期过了给交五险签合同,到了2010年九月份工资涨到一千,可是合同一直未签订,保险更不缴纳,2011年3月济南最低工资涨到一千一,而我一直却还是一千,我准备让他赔偿我双倍工资和补交保险,还有补偿我低于最低
关于析产房产权过户和出售的有关规定和需要缴纳给房屋交易所的一切费用和税收的详情
我和我的前妻于2006年11月在蚌埠市区共同办按揭买了一套房屋(其实首期和别的一切费用都是由本人负担的)。2,3年前我们由于感情破裂而分开,经过蚌埠市法院我们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为我们结婚的时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按揭房被判给了我,而我也付给了女方相应的钱物。但是当时房产证上是女方的名字,现在我需要
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被员工投诉后,赶紧将企业应按比例缴纳的部分,以折合成现金的形式,又发给员工,这样做合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