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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析产房产权过户和出售的有关规定和需要缴纳给房屋交易所的一切费用和税收的详情
关于析产房产权过户和出售的有关规定和需要缴纳给房屋交易所的一切费用和税收的详情 我和我的前妻于2006年11月在蚌埠市区共同办按揭买了一套房屋(其实首期和别的一切费用都是由本人负担的)。2,3年前我们由于感情破裂而分开,经过蚌埠市法院我们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为我们结婚的时候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个按揭房被判给了我,而我也付给了女方相应的钱物。但是当时房产证上是女方的名字,现在我需要过户成我的名字。请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我需要交纳一些什么费用和税收?还有过户给我了之后如果我要出售它然后我又要交纳什么费用和税收?谢谢您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avidz……(安徽)
提问时间:2011-05-15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