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主要从事个人借贷业务,贷款利率比银行高,这算高利贷吗?作为公司的员工从事借贷业务,算违法行为吗?
2005年4月,我为了帮三个朋友建电站的忙,在银行贷了5万元借给他们,他们同时也向我写了借条(没有期限),内容包含本金和利息由乙方负责,但该朋友到2010年6月以后就再也没有还银行利息,银行按规定扣我的工资还息,使我的精神受到很大的损失,我想把他起诉至法院。可以吗?另外可不可以追诉精神赔偿?
上级要查下级单位账目,如有一些额外收入不想被上级查处,若现在转移个人财产是否违法? 不在诉讼期内转移个人财产不是不构成违法行为嘛?
早上好,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是否就是违法啊?如果在借款合同里面不注明利率而把利息全部加在本金里面的话可以吗?这样的合同法律认可吗?另外如果借款金额不多的话(如就两三千)算不算高利贷?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各位律师你们好! 事情是这样的,事由我弟弟在外私自借了钱,而且涉及多人,都是亲戚啊和他的朋友啊借的,借的时候我和家人是完全不知情。现在我弟弟跑掉了,很多人找上门来要钱,我和家人才知道有那么多的欠债,都有手写的借条和手印。通过他的一些朋友也才知道,原来弟弟借的时候是要支付高利息的约定并且之前的好几月里
06年经内部承包一新房产开发公司,甲方投资500万由乙方经营,乙方合约无期限,乙方第一年上交承包款50万,第二年上交承包款100万,第三年以后每年上交承包款150万,公司财务由甲方财务统管,乙方自负盈亏。每年上交承包款后所得经利润,甲方分30%,乙方分得60%,剩余10%留下作为公司滚动发展资金。11年因双方合作不愉快,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