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住宅面积是3分6,东西11米多点,南北20米零六,现今我家相邻的北边邻居4年前从新翻修了住房,当时他就没有留滴水面积,而是在我家的面积里面滴水呢,一年前非说有他的滴水面积1米,后来经过我们这的村委会调节,也证实没有他的面积在里面,可是当时村委会也没出具任何形式的书面证据,而今年人家有推翻了原有的说词,并且拿出了现行的我们这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复印件,具体的还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我是山西省侯马的)里面有一条是这么写的:无论老宅基地还是新宅基地房后的滴水面积一律确权给后院,但后院必须必须允许前院滴水,排水,后院土地使用者不准在距前院房后墙1米之内挖坑,栽树,垒猪圈,建茅厕,盖门楼和损害相邻人利益的建筑。而且后面还写有:前院低后院高,前院房后为滴水和排水留下的沟槽面积确认给前院。(我家是后院)我想问下,他在我的面积里面滴水,而且还不准我盖建筑,这合不合理,如果说我想在这里面盖建筑,可以吗?而且我也可以让他顺利的排水..难道我家的1米住房面积就白白给人了?求您帮帮忙...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批宅基地时大儿子和父母共批六间,每户三间.有大儿子一手出资建成.当时的次子还小,到分宅基证时村里分了一个户的名字,是母亲的,父亲已故.现在想分成两户,怎么办理? 请专业人士,给出详细的答案.谢谢.
十年前村里分给我大哥一块宅基地,并颁发宅基证明(土地使用证明)。 不过这块地上个大坑,紧邻我五爷(爷爷的亲五弟)家隔壁,五爷一直认为这个坑所在的地上他的,村里发下宅基证明他也不认,说自己家的宅基证明上也包括这块地。到村里问,村里说因为他们的宅基证明好多年了,也不好说明问题。两家人吵过几次,险些大打
我们家有一块87年申请批文的170平方米的宅基地此次有个开发商要征收,我们的宅基地只打了地基和买了红砖还没盖房子.另外就是还没拿到镇里的批文,不过在当时我们家是符合审批条件的,生产队开会时所有人也都签了字同意的,包括镇里下批文的人也表决同意,第二天我爸爸去镇里签字审批时, 镇里下批文的人不敢签字,因为生产队的队长
有一农村老人的宅基地在前几年登记时,被登记机关改成别人的名字,而自己的宅基地的使用证上的地址是个根本不 存在的地址,由于该老人不识字,当时不知道这些事。现在别人向该老人主张该宅基地,让该老人搬走。请问当时的登记合法吗?该老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情况是这样的,解放前有亲兄弟三人住在一块宅基地上,三家的房子盖成一个院子。解放后,这面向东一家无后,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这家就还有公公和儿媳二人住在一起。这媳妇于七十年代过继了西边邻居家一子做继承人。这家邻居和这位媳妇家紧挨着,一家不隔。当时这位过继子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继母家公媳二人住三间草房。过
子女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出资翻建或新建了房屋,并且房产证的登记为子女的,子女在本村另修一套房屋,旧房被政府强行拆除是正确的吗 那房屋所有人该如何做
子女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出资翻建或新建了房屋,并且房产证的登记为子女的,子女在本村另修一套房屋后,政府要将旧房强行拆除,请问这样正确吗?有没有什么解决方法?
我奶奶在十几年前将祖宅交给了我家,那时国家没有要求每户办土地使用权证,我家祖宅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来由于祖宅太破旧,我家便在那块宅基地上重修了房屋,奶奶便和我家一起住在那个新房里,并直到1997年国家要求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时才补办了,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称登记为我爸了。 前几年由于房屋老旧问题,我
我是南京江心洲村民,2001年时,由于家庭负债原因将江心洲住房转卖给他人,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由本人签字,家庭其他成员均未签字,后我们一家人在南京市区租房至今,本人及妻子的户口还在原住址未变,家里的承包地仍保留。卖房之后,买房一方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到江心洲宅基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人过户手续。 请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