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偷偷用多人人体做实验,在铁的证据面前,潍坊中级法院和省高级法院上下串通,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应该立案再审,为何不予立案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省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还重申的十年刑事案件。
二零零一年三月基层法院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我十年徒刑,(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零零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零零八年九月省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发还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期间基层法院违犯法律规定再审程序,在控方没有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
我按调解书上把房主欠银行的款项全部还清,但找不到房主本人,因我欠她柒仟元,房主也欠我诉讼费等伍仟元,我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为何不立案,我是2006年买房2009年法院调解,2010年申请强制执行。电话号码也给法院,但法院也联系不上,法院说联系不上房主不能强制执行,那房主死了怎么办?
“最高法院(1999)执他字第5号函复”全文是什么?怎么运用?
法院在执行一个资不抵债的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验资注册登记前,即在银行开出询证函的第二日,银行即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转走到他人公司。造成了虚假、抽逃验资。而验资银行又在异地。问题一,函复中规定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种情况应当通过哪里的法院解决?二、这个“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有谁来启动,执行
“最高法院(1999)执他字第5号函复”全文是什么?怎么运用?
法院在执行一个资不抵债的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验资注册登记前,即在银行开出询证函的第二日,银行即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转走到他人公司。造成了虚假、抽逃验资。而验资银行又在异地。问题一,函复中规定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种情况应当通过哪里的法院解决?二、这个“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有谁来启动,执行
基层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和原告,以及被告股东中一人勾结直接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而且错误的判决。据侧面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与原告有经济来往,并在一起做生意。 股东中的另外两人没有收到公告,直到快半年后资产被冻结才知道。在一审审判过程中,这两位股东,未有长期离开本地,并在资产冻结后被告知案件是缺席判决。
我夫妻二人于1988年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局)批示0.25亩农村宅基地一处,在1990年建房三间,房屋建成后由长子魏国良居住,1996年长子魏国良以进行房产清登为由,将宅基地使用证书从我夫妻手中骗走。2010年我夫妻听说要房改拆迁,就去找魏国良要宅基地使用证书,魏国良说房子卖了,和魏国良协商未果
我夫妻二人于1988年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土地管理局(现国土资源局)批示0.25亩农村宅基地一处,在1990年建房三间,房屋建成后由长子魏国良居住,1996年长子魏国良以进行房产清登为由,将宅基地使用证书从我夫妻手中骗走。2010年我夫妻听说要房改拆迁,就去找魏国良要宅基地使用证书,魏国良说房子卖了,和魏国良协商未果
我家私房在1970年(文革期间)被街道办非法占有使用后,便勾结桥口区房产公司一起制造虚假材料,将我自住房以“新发现漏改”为由,于是他们在1978年10月利用手中权利再次将我们的房屋进行私改(不付定息).(其实国家早在1964年就有国房字(64)21号文件;“今后不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且1978年国家已经对文革中被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