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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不应该对此案件做再审立案?
法院应不应该对此案件做再审立案? 基层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和原告,以及被告股东中一人勾结直接作出了对被告不利的而且错误的判决。据侧面了解,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与原告有经济来往,并在一起做生意。
股东中的另外两人没有收到公告,直到快半年后资产被冻结才知道。在一审审判过程中,这两位股东,未有长期离开本地,并在资产冻结后被告知案件是缺席判决。
这两位股东向市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过程中,主审法官也承认一审的问题多多,一审原告在对质中也承认一审判决与事实有出入。
但是市法院碍于地方的关系,极力找诸多理由不愿意立案。等这两位股东花了大量心思将这些所谓的问题都得到合理解决的时候,法院又以没有新证据,和说基层法院程序合法来推脱。
请问各位律师朋友,基层法院在没有尽力通知所有股东到庭的情况下做出明显错误判决,其中包括认定一些伪造的复印件文书作为证据,并在事后消极公告,并未有直接通知被告的两位股东。但市法院仍认为公告有效?现在的社会谁会天天去法院看公告?在这样的法律漏洞下,又在中级法院的庇护下,这两位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却无法得到合法的保护。
难道市法院在明明认定一审裁决问题的基础上,不应该对再审立案?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冤假错案的理由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ug(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1-16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