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同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但在试用期,公司没有给我交纳综合保险,我想问下,公司这样的做法对吗,员工在试用期应不应该交综合保险
特别说明,我在公司上班快一年了,今天才发现公司未给我交试用期时的综合保险。想问下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在此谢谢,我会给出我所以的积分的
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我上个月17日进了一家公司,公司和我签定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2个月,但合同只有一份,公司没有给我,还说保险要等过了试用期才给我交,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我08年进公司,试用期为两个月,现在要离职了,但是我发现试用期的综合保险未交。请问各位老师,在我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补交吗?可以的话,我可要求人事在离职申请上写明帮我补交吗(因为我担心她们口头答应,而我离职后并不帮我补交)?或者是可以要求以现金形式直接给我吗?
合同上面写的是两个的试用期,现在将近4个月了,还是发试用期的工资,违反劳动法了吗? 每个月还无辜拖欠工资达到15天以上,发工资都是现金,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发工资时让我们签名的公司台头是两个公司的,一个现在公司名字,另一个是别的公司名字,一个公司台头下发2000元,另一个发1000多元,进是之前是说出差有出差补贴
10月15日公司人事找我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其中8月20日至9月21日为一个月的试用期。这是我的第二份工作,换工作期间怕保险断交所以没有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五险一直通过原公司缴纳(全部都是由我个人给原公司保险的钱,没有在原公司拿工资)一直缴到10月份结束。请问我9月份10月份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向现公司
公司试用期不买五险,只买上海外来人口综合保险,这样做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金吗?以什么方式提出?提出后可以立即离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