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离岸公司,与国内工厂签订合同后,FOB条款,合同约定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卖方所在地仲裁或法院裁决。我司预付定金后,工厂并没有按期生产,并且以停产和拒绝发货威胁我司要求获得目的港客户详细信息,最终工厂得逞。但工厂未按照合同规定期的限内发出货物,推迟船期超过14天。开船10天后,工厂获得提单并要求我司立即支付,但目的国银行开始无法正常营业,客户无法正常付款。工厂与我司口头约定陆续付款,在我司支付30%货款后获得单据向客户所要剩余货款。但工厂在收到30%货款后通知我司如不支付剩余货款则另行处理该批货物。 我司认为: 1工厂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出该批货物 2工厂以停产和拒绝发货为由所要最终客户详细信息, 3工厂未按合同执行船期,耽误14天,遇到目的国金融系统崩溃,造成我司无法正常收回货款 4工厂未按口头约定执行,待我司另行支付30%货款后,工厂拒绝提供单据给我司,我司无法向客户索要剩余货款。 请问: 1,如果需要裁决,是否是在工厂所在地进行? 2,工厂未按期执行发货,造成一系列的后果,工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工厂是否有权自行处理货物?
您好! 我们公司在注册在韩国的贸易公司。目前想与中国上海的公司进行银的进出口贸易。想咨询一下,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要公正,如果对方违约我们应该要怎么处理
律师您好!我是马来西亚的出口商。2010年4月和一家在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这家离岸公司实际股东为中国人。合同规定2010年5月份发货。但是到了5月份,进口商以商品价格下跌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我想问一下,按照香港法律,如果我提起诉讼,离岸公司实际的股东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谢谢。
我想请问下律师,国萃艺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我们国家合法的公司吗,而且他们有合法手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