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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执行纠纷

国际贸易合同执行纠纷 我司为离岸公司,与国内工厂签订合同后,FOB条款,合同约定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由卖方所在地仲裁或法院裁决。我司预付定金后,工厂并没有按期生产,并且以停产和拒绝发货威胁我司要求获得目的港客户详细信息,最终工厂得逞。但工厂未按照合同规定期的限内发出货物,推迟船期超过14天。开船10天后,工厂获得提单并要求我司立即支付,但目的国银行开始无法正常营业,客户无法正常付款。工厂与我司口头约定陆续付款,在我司支付30%货款后获得单据向客户所要剩余货款。但工厂在收到30%货款后通知我司如不支付剩余货款则另行处理该批货物。
我司认为:
1工厂违约在先,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出该批货物
2工厂以停产和拒绝发货为由所要最终客户详细信息,
3工厂未按合同执行船期,耽误14天,遇到目的国金融系统崩溃,造成我司无法正常收回货款
4工厂未按口头约定执行,待我司另行支付30%货款后,工厂拒绝提供单据给我司,我司无法向客户索要剩余货款。

请问:
1,如果需要裁决,是否是在工厂所在地进行?
2,工厂未按期执行发货,造成一系列的后果,工厂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工厂是否有权自行处理货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eant(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11-05-0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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