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分公司下属管理处。后来查实,三个公司都有注册登记,只有总公司是法人。现在分公司下属管理处侵害了我的权益,不是合同纠纷是不是总公司赔偿,分公司和分公司下属管理处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其他什么?
1、请问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当事人能否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2、若可以,有没有受时效的限制?需不需要有新证据的支持? 3、相关变更申请需不需要书面同时发送给法院还有其他当事人?
我行政诉讼本来的诉讼请求是: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判定被告改正错误。案件立案后搁置一年多始得开庭审理。庭审前法庭突然要求我划掉诉讼请求的后部分,否则不予审理;我只得屈从。经过庭审过程法官的表现我发现上了当:划掉后部分,就等于我的官司即使打赢了对我来说也毫无意义。庭后我立刻向法庭要求恢复原诉讼请求,法官
我行政诉讼本来的诉讼请求是: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判定被告改正错误。案件立案后搁置一年多始得开庭审理。庭审前法庭突然要求我划掉诉讼请求的后部分,否则不予审理;我只得屈从。经过庭审过程法官的表现我发现上了当:划掉后部分,就等于我的官司即使打赢了对我来说也毫无意义。庭后我立刻向法庭要求恢复原诉讼请求,法官
我们是拆迁产权置换户,去年11月底交房时发现两屋-厅的主卧实际使用面积约7平方,厨房实际使用面积约2平方。我有1千业主但这个情况的只300户,这300户中未办交房手续的只剩30来户并表示坚决维权。标准化法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当事人(地方政府)向我们家送达了70万的评估报告,并进行了公证保全送达,但我们家实际收到的是86万的评估报告。因涉及违法拆迁,地方政府申请了恶意公证,我根据《公证法》40条,以民事诉讼,起诉当事人,一开始我自己写了一个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该公证书,法院说请求不对,不予受理。请教一下,我这个诉讼请求该怎么写?
原审原告无理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后又没有提交增加诉讼请求书面申请书,仅在庭审中进行恶意抗辩要求法官确认合同无效。原审法官进行审理认定合同无效:此举是否违反司法程序?
原告诉对方"搭建天棚",被告举证不存在"天棚",只是放置块木板,原告庭审时要求改变诉讼请求为"移去木板",被告说法律规定举证时过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应该撤诉.原告说原来条件限制看不清楚,不算变更诉讼请求.谁的说法成立?
我们有11个人的独立行政诉讼,前面10个人的请求是:判令被告在国际城设计图审核及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违规。本人的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撒销在被告国际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我的事实与理由与前面10人的有很大的不同,被告答辩时把我的请求写成如他们一样,就是说写给我的答辩与他们10相同,我该怎么办。而且还是在同一天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