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现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争议,甲方能否单方面撤销?谢谢了
房屋转让过户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区 路 号 单元 层 室,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
第三条 房屋过户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应当在 时间内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到乙方名下,办理产权证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屋内所有 共同财产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已经双方签字按手印,但未进行公证。
这个协议的行为属于赠与吗?什么条件下才能撤销?谢谢了。
我有一朋友,他老公和她经常打架,还总是动手,他为了尽快和她老公脱离关系,迅速的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个女儿归男方 ,她是想如果要一个孩子,另外一个会对她有意见,反正现在孩子已经大了,都上高中了,她现在可以经常看见孩子,因为孩子上学离她住地很近,所有房产归男方,最近男方再婚,婚后对孩子不好,我朋友很生气,
2008年10月1日,我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今年11岁)归我前夫抚养,我每个月付600元的抚养费,我们的共同财产100平方米的房屋归孩子所有(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孩子和我前夫一直在这房屋里面居住。而我离婚后就搬出来到外面租房子住至今。请问我现在能不能对离婚协议中的房屋部分要求撤销?要回属于我
离婚时协议上面有的财产没有分割,现在我们想把没分的财产分一下?
我们离婚的时候比较草率有的房子车子没分割,现在我们能够就新的 财产达成的协议书 去仲裁确认一下吗? 我们现在的协议怕没有保障性,想去仲裁确认一下安全点,到时候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又贵,到时出问题又要打官事浪费时间和金钱,我现在问仲裁能否受理我们的案子,做个确认
请问关于婚前订立的离婚财产方面的约定,法律上没有用词或者标题、格式的要求?比如,是否需要有标题、要有怎样的标题?约定的内容需要有几条以上等等?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我们离婚时 前夫名下的两户房子给了两个女儿 但是他一直不给过户 我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把这两户房子过到孩子的名下吗 前夫名下的两户房子给孩子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 当场签字的 不是口头协议
离婚时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上标明男方名下的两处房产给孩子 但是离婚后 男方拒绝给孩子过户 请问如果我起诉 要求他给孩子过户 会赢吗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时,协定所有的财产都归他所有,包括孩子的抚养,但在实际上孩子还是跟着我生活,他也一样付生活费,他说其实他真正不想要回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房产证是我名字的)更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因为都是要留给孩子的。现在我们的想法是:能不能私底下再补充一份协议,说明房产自愿放弃并约定留给孩子的,这样
我一月以前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协议分割房产归他他给我共同财产的一半但他说他只能给我15万多一分不给但15万没有共同财产的一半当时我们矛盾尖锐迫于无奈我签字办了离婚手续搬出家现在能否起诉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