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定于2011年5月1日前归还本息,到期确不还,怎办
现已经申请执行,不知道能否拿到钱,要是她以总总理由不肯还钱,(原来借钱的目的是购买商品房,因为贷款没有批下来,所以就先借给她了,)没想到她买了几个月就把房子卖掉了,乡下的房子是她父母的,自己离婚了,商品房也卖掉了,我该怎么办,她要是一直说没钱,那我的钱是不是就打水漂了呀, 恳请徐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有什么办法让我的钱早点拿到可以吗?谢谢
如题,案件发生地是湖南省郴州市,现己被原告提起诉讼,案件经济值只有61000元,请问,大概有多少诉讼费?谢谢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一方到法院要求确认有效,从相关司法解释看不出该作出判决还是决定,如果是决定,有无统一样式?
尊敬的领导: 我叫蔡业锦,男,今年51岁,澧南镇中学教师。 2008年与姨姐夫陈本兵合伙将位于澧澹乡任家巷村二组的老屋翻修。实行单包给瓦工师傅张杨桃,同时双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其合同中还重点强调了安全施工问题,要求在施工中时刻注意对工人加强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万一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我方出于人道主义只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原告方又说没有写在民事调解书里面说不算要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