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蒋律师,“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只有政府的一些炸封及在街上张贴一些宣传标语、写一些禁止开采的告示,但没有下达书面通知到特定的个人手上,也没有口头通知本人不要再开采的,这样算不算是“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依据?
合同内容: 开采矿山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XX县XX镇XX村,以下简称甲方。 开采矿山方:XX县XX镇杨,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信用的原则,经村民代表大会、村双委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我村有八个人受一个老板骋请非法采矿,他们的薪资计算是按出矿后分成计算的。现他们跟老板被派出所以非法采矿罪拘捕了9天,派出所要求每个家属拿出8万块的赎金,请问派出所的这一行为合法吗?工人会有罪吗?如果不交出赎金会判刑吗
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非法采矿的处罚问题 某人在06年,非法取土卖土,当时国土部门发现后,口头予以制止,两天后才停止开采。至今年春天,该人又有非法开采行为。请问,国土部门现在对06年的开采行为处罚,是否成立,当时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某当事人(共3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当地执法部门刑事拘留至今37天,检察院也未下文件逮捕,当地国土局也上交材料说明上述的几个当事人是与他人矿证时效有争议。在此我想问的是37天是否真是刑事拘留的最终期限,上述的几个当事人是否可以释放,据说在上述的情况中检察院在还有权利押后一两个月的时间调查是否有相关的依据
我是一个铁矿的经营者,因经营过程中越界开采,国土向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又继续越界开采了一部分,现公安机关要追究我刑事责任,请问,我越界开采的矿石价值鉴定(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是以我收到责停通知后的违法开采量计算,还是我整个越界开采的量计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