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今年我们单位所在大冶市进行计划生育清查,时间追究到1988年。现我们清查出多名于2006年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在90年代有过违法生育的情况,当地计生部门进行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同时要求我单位对所有的违法生育对象要进行行政处分。对这一部分违法生育时不是我单位职工的对象现在是否应该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要处分,
我们单位在收回一块土地时,已经告知其诉权。现在在后续程序中,我们要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这是一个行政处理决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也要告知诉权?
关于网站涉及违法行为时其负责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如果A网站的工作人员在其老板的授权下转载了B网站上的新闻,后被发现A网站由于未注明转载的出处而存在违法行为。请问:这名负责操作的A网站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下文设置并任命镇委书记`镇长等人员组成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行使集体产权一一显然是行政侵权.但法院认为党委政府设罝行政机构[资管会]不可訴不予受理怎么办?如是普遍行为.那将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敬請予以关注.最高院当值专家[13366691115]可否指教?卢周喜,手机13905889277
当事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违法行为向劳动保障机关举报,用人单位停止当事人的工作,劳动保障机关认定其行为是报复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保障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人单位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请问本案当怎样解决。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行政行为决定”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有那些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山林纠纷案,已由终审法院经过复查,并已作出裁定书,对此案另组合议庭再审;如果再审“侵犯合法权益及合法财产”成立,我为胜诉方,此案历经六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那些损失我可请求赔偿,我现在是等法院立案再审,还是要先提出立案和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