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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