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11号楼(一下简称11号楼)居民,铁西区政府于今年2月份为沈阳市铁西区卫工街-肇工南街建设大路以南的居民召开了动迁会议,2月28起开始签订动迁协议。 11号楼,是58年的苏式建筑,俗称“筒子楼”。目前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房屋产权所有证》所标注的居住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而铁西区拆迁局却不予解决,我想在此求助于赵律师,烦请您给予明确的解答为盼,谢谢! 具体事宜: 11号楼原属沈阳桥梁工厂职工住宅,由于桥梁厂解体而将房产移交给了房产局。但是遗留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现在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标明的面积,未将公摊面积(公共厕所、水房、走廊、楼梯)包含在内.而铁西区拆迁局说“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也就是说不予承认实际存在的公摊面积。另外又说到:公摊面积已经给我们计算了,是按1.4给计算的,即使用面积乘上1.4,这个显然很不合理,同时也是在欺骗我们,住单元楼的动迁户这样计算可以,可我们是公共厕所、水房、走廊、楼梯等,这样计算显然有损我们很大的利益,根本不合理。动迁局还说,想要公摊面积就让我们自己去找原产权单位。我们找了很多“有关单位和部门”,但都互相推诿不予解决。难道我们的要求合理吗?我们怎样才能要回属我们的公摊面积?我们实在求助无门,只好在此向您请教并求助,万望赵律师指点迷津。
2010年11月份大东区区政府对望花地区实行动迁改造,补偿标准为2750元/平方米开会的时候说是按2004年政策为标准,或者按户口本人数,每人补偿30平米,请问这样合理吗?若不合理,作为老百姓,该怎么办? 急!!(2010年12月31日前就得搬走) 谢谢!!!!!1
我想咨询一下: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公摊面积的约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没有强制性列入购房合同条款?我的购房合同是在2010.3.26签订的,当时合同中没有约定。现在感觉公摊比例大于当初开发商宣传的得房率(我保存有当时开发商的宣传彩页,彩页中有注明得房率)所以觉得在公摊比例上开发商欺骗了我。我该怎么处理?
请问,把两家阳台之间的平台(公摊面积)打通,占为已用,私自改成私人小花园,应该怎么解决呢?找物业物业不管,街道也不管,派出所管不了,打官司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因为打通的关系,而且在平台上修上许多不锈钢花架。所以我家阳台变得很不安全,请问我可以以哪些理由向邻居提起诉讼呢?我希望能变回原来的格局。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