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安徽蚌埠绝缘材料厂的一名员工,在90年代初,省属军工企业江北机械厂与蚌埠绝缘材料厂合并。虽然合并了,但是待遇相差很大,有很多方面都是他们有我们没有。比如住房他们有,我们没有。住房公积金他们有,我们没有。96年的时候,因原绝缘材料厂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使得一部分员工回家待岗(都是绝缘材料厂的职工),待岗期间,前两年拿全工资,以后都是拿不到200元钱的生活费。到2000年的时候,原绝缘材料厂所有员工待岗回家(他们厂没有待岗的),给生活费160元。2008年8月,企业实行破产。我们发了安置费35000加工龄工资(每年900元),待岗期间的最低工资补差没有补给我们,请问我们能要回待岗期间的最低生活补差吗?还有住房公积金也能要回来吗?最后就是我们拿的安置费和工龄钱是不是可以按省里的标准补给我们?
我是一企业的会计,企业破产被指定为留守人员。我已有两年没有领过一分钱。管理人说等企业拍卖后才能从破产费里出。如果企业5年不拍卖,那我5年就一分钱也拿不到。那我吃什么呢?这中间是否允许我另外再找一份工作?
2003年5月,单位领导因经济问题入狱,企业随即破产,约600人失业。2010年6月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历时7年。职工安置补助每年按380元计算(潍坊市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清算组雇用的留守人员在这7年时间里,只发放每月500元的工资,各项保险并未缴纳,公布的安置方案中并未补缴。新《破产法》中的破产费用一项,是否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向员工给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呢?谢谢 本人所在公司现已经停工·停产三个月,无一领导出面解决,八百名员工每天早晚按时打卡到现在,前两个月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960,现在没有了,我们合同要到2012年,我们应该
我和其它三人合伙开了一家砖厂,开了将近一年,我想退出,请问我能要回我的股金及利息,和我在砖厂劳动的一年工资吗?
你好,我父亲和3个股东合作开了个厂,现在公司停产了,也没宣布破产,欠了有600万的外债,而公司的固定资产值不了那么多,我的父亲是法人代表,请问他要承担什么相关的责任呢?如果宣布破产后剩余的债务是否要法人自己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