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一房屋,30年前去世后,其妻B及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一直未分割。但因长期定居在外地,房屋由B之弟C看管居住。B现已去世。多年后,子女们现想要回祖屋,遭C拒绝。子女们向法院申请确权。C称B生前已把房屋卖给他了,(没有买卖合同,只有B生前写的一份证明,用于给C办理房产证的)且已办理了房产证。一审中,法院认为C已支付合理价格,并取得房产证,判定C为善意取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一: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C作为B弟弟,四子女的亲舅舅,明知房屋是A的遗产,在四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买了房屋,为何一审还是判为善意取得?(买卖时,四子女均已成年)C的解释是他不懂法,以为自己姐姐是唯一继承人,这样的理由能成立吗?
问题二:四子女已申请上诉,因为时间比较久了 有二三十年了,一审中,被告律师提出时效问题,法院没有采纳,驳回请求中也未提及时效,二审中会被重提吗?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性大吗?
问题三:B的证明中称交易价格为260元(1982年卖的,两间平方,加一厨房,共42平米),1983年,C把其中一间(大概18平米)以350元的价格卖个他人,20年前的房屋升值没那么快吧?能以此推理B,C当时买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吗?
B无权处分,属于表见代理吗?
我是山东省莱芜市的一名普通老百姓。2004年10月份,我与常某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24日,常某跟我借款,我从存折上转到常某帐户100万元,而且常某给我打借据一份。2006年8月19日,常某通过银行转帐将借款归还给我,后常某将借据撕掉。2006年8月21日我去莱芜市商业银行长勺支行转款时被告知冻结,我随即联系常某,常某手机
1 在拍卖会上购买的遗失物和盗窃物,所有人能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吗? 2 在商场或公共市场上买的遗失物和盗窃物,所有人能要求购买人返还原物吗?
案件描述 老大、老二和老三系兄弟,家父于1989年去世,留有位于丰润县石各庄镇女过庄村房产六间证号10-9-9和证号10-9-8未留有遗嘱哥三也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房产一直由老三看管,95年国家进行土地整理时老三未经其他二人同意私自将属于哥三共有的房产登记于老大金和自己名下,并于04年将该两处房产卖于外村人,并协助办理过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09年8月28号下午,被告居住的六楼因阳台下水管堵塞出现漏水,造成原告方居住的五楼家中出现木地板开裂上拱财物损坏等情况。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下水管进行维修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方财务损失22750元。 被告答辩:本案漏水是由于暴雨引起,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漏水的另
我上年通过一家中介放款给一个抵押人,我看了他的房子和产权证,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正书,和产权处发的抵押权证。到今年该还款了联系不上抵押人了,我去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前发现抵押人在向我借款前,把他和他离了婚。但没有分割的房产办了假的文书把房产析产到了他的名下。相这样的情况我手里有合法的产权证和抵押权
别人用房主的房产复印件办的假房产证,身份证,找的替身,卖了房子,办了过户,房产还给办了,但买房子的不知情,房主都不知道有这事,到人要房子才知道,这样的过户有效吗,算善意取得吗?
别人用房主的房产复印件办的假房产证,身份证,找的替身,卖了房子,办了过户,房产还给办了,但买房子的不知情,房主都不知道有这事,到人要房子才知道,这样的过户有效吗,算善意取得吗?
今年二月份(春节过后)我们在规定的时间抄表,我分管一千一百多户,在抄表期间,因下雨和其它因素,我估了一部分表,造成线损大,公司派人检查,发现少抄了8000度电,但不一定有那么多,其它的人也有同样的现象,少抄的电量在三月份全部收回,但公司现在只对我进行处罚--5252元,我每月的工资就一千二三百员耶,并且把我调
昨天我男女的前妻在大街上打了我,我报了110,110来了,他前妻以经走了,110就把我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然后派出所给他前妻打电话叫她来派出所,她就是不来,还在电话骂我说见了我还要打我,后来派出所却劝我回去,说就算来了也只能调解,没什么办法请问派出所这样处理事情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啊?
我在一家酒店上班,上了接近半个月。我一直都在忍耐。我是一个少数民族。每天他们都是大肉什么的。我看了都捣胃口。然后那天我饭碗里有葱花。我就给倒了。我没倒垃圾桶可能撒外面了。然后被领导知道了。就说我严重的思想不正当什么的,说讨论开除我。然后主管单独找我谈话。问我还想做不做。想做就在开集体会道歉。我就说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