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 尊敬的各界朋友: 我叫孙子华,男,汉,44年出生现年64岁,四川盐源县人,58年参加工作,76年9月在农具厂上班时因事故造成右半身瘫痪,评定为二级伤残,从此我失去了工作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每月靠厂里间歇性地发给30元到2004年也只有95元,远不够开支。87年由于家庭一贫如洗,母亲和小女因无钱治病都相继去世,因残疾我失去了人生很多价值,妻嫌离异,受人践踏,歧视,侮辱,三十余年痛苦万般,诸多后遗症痛不欲生,在这个偏远的山区小城里,苟且偷生,居无定所;为了生存欠债累累,这些问题我都向各级领导多次反映过,均无明确回复,说的解决了的不再解决了,难道30~95元是解决了的吗?他们仍不按政策“孤意`制`法”! 现在农具厂已拍卖,我只请求能在国家政策以内得到我应有的赔偿。 现在党的政策这么好,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里,希望对我们弱视群体能有所照顾,也不愧我父亲孙润林在西康军区二团五五二级剿匪牺牲!希望能得到党中央等有关领导的重视,无奈之下才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在这里我作以深深的感谢。 此致敬礼 ! 四川盐源县农具厂伤残职工 孙 子 华
20年前和村买了一份集体土地,当时是和村签定合同,现在受法律保护吗?
20年前,因村要建道路,资金不足,就将村中一份空地高价卖给我家建房,当时有和村长签定合同,在10年前申报建房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建了房,当时因为没有申报成功有好多原因的,请问当年20年前和村买的土地现在有效吗,因为20年前要根本不知土地不能买卖的 但是那买卖合同是在20年前啊,国土法不是在1999年实施吗,我买卖时国土法还没有
女友曾偷取银行卡的钱,现在因她个人问题要分手,却不还钱。有没有什么法律途径可以解决?
我和女友是老乡,同在一个县城,我在县城办了一张银行卡。去年11月份她和前面的男友分开后回到我身边的。。我身上有两张不常用的银行卡放在她身上。去年12月份,女友回老家,在不告知我的情况下,偷偷在老家将银行卡里的所有的钱全部取出,因我的密码(银行卡、邮箱等等)大部分都是一样的。现在因她的原因,她自己坚持要分
我在一家私人超市工作了5年,最近因为个人发展、工资待遇、劳动强度、人际关系等原因提出辞职,请问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能够获得哪些补偿,自己的权益如何维护?
公民触电案例中,其赔偿责任能否以1996年电力工业部的部颁文件《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作为依据?或者请问以前的部颁文件(规则)能否作为当前的法律遵循依据,能否在法庭中直接引用?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的,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
本案杜小东诉开封市房管局于1995年对郑国光房产进行增大变更的诉讼而不是对1983年落实政策的对错进行起诉。本案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38号文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纠纷的范围。
王某因赌博欠债以后借了高利贷,一年以后他得绝症过世。 债主被迫王某的爱人在高利贷的条子上签了字。 现在债主住回家里 ,不让我们居住,请问这样的事情受不受法律保护。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私下与人签定的子女收养合同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我事先与对方申明过本人不买卖孩子,只是大家都有困难可以相互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有一未婚青年与我联系,在他们的要求下我请假三个月并办理了相关证件。还按对方的要求去外地两次。但他们出尔反尔一会儿上海一会儿南京生多次折腾人。更可气的是我按他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