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年在中山三乡买了一套房,首付已交,向广发银行的贷款申请已交,也已于2010年3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已在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处备案并已缴税。但一直没有批下来,咨询当时律师,讲说是1、可能因开发商的一些问题,2、我们没有提交在中山市工作一年的社保,我们买房时没有被告知说要中山市工作一年的社保,我们一直都在珠海上班。我们的贷款申请被银行已经退回律师手里了。现在我们想解除合同,退回首付,可以吗?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吗?
本月中旬我与上家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时付了定金5万元。中介费11100元。合同约定5月15日付首付,现在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则需要承担哪些损失? 那如果过了5月15日首付的日期未付首付想解除合同呢?谢谢律师了
我买了一间房子,当时已经签了合同,现在时隔十几年,原房主要毁约,要求归还房子,称原房主的妻子未签字,特咨询.(注:合同中的原房主签字应该是夫妻都签字,现在只能确定一个,另一个不承认签过字,但有她的名字,就这个问题咨询一下现在这个房子的房产归谁所有?)
11年前,我爸爸买了我姑妈家在镇上的一套楼房,当时购买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由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个第三方不是地方机构,是个人,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我们家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我怎么劝我爸去办他都不愿意,我怕以后动迁出什么变故。
主体合同大致内容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买卖,但是没有写明房屋中的物品和房屋附带装修及装修相关物品的处理权,在居间方的指导下用白条写了部分物品的出卖情况,但是后来发现白条签字不完全(卖方的共有人为2个人但是只签了一个),而由居间方提供的主体房屋买卖合同上卖方共有人2个人又全部签署完全,买方和居间方签字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 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
卖方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父亲和儿子,儿子不在国内,儿子授权母亲买房的委托公证正在办理中(听卖方母亲说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有父亲、母亲、中介在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三方约定:在公证办理好后再进行过户手续;买房在合同签订后付六成首付;有卖方母亲的承诺书承诺其儿子同意卖房,委托正在办理中,如儿子不同
1。买方是否承担付款举证责任。2。买方违背协议约定一次性付款,提出所谓长达近十个月分别五次现金交给卖方人,竟拿不出一次付款凭证,如何认定其法律作用。3。买方所谓现金付款只有证人(且证人说不清准确数额,其中还有其亲弟弟一人作证)无卖方收款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此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
我买了个二手房,现在房子还在租期之内,房客提出的返还半年房租(实际他已经居住3个月),他即刻搬走,我觉得不能接受这个条件,他和之前房主签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到租房押金问题 1、我是否可以要求将该房屋的租赁关系转到我(现房主)名下,以我为房屋出租的受益人 2、对于租房押金问题,我是否可以要求房客缴纳租房押
1、我父亲因工受伤,已经形成人损赔偿案件,一审判决日期是2009年7月16日,后两个责任人,第1责任人上诉至中院。后第1责任人撤消上诉日期为10月26日。2、第2责任人在第1责任人上诉期间将自己所住房产出售给自己的子女日期为9月26日。3、我现想向法院申请第2责任人的出售合同不合法,是否有合理依据?依据是否为第一审判决书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6月杜某将自己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的三间平房卖给了同村的聂某。聂某是本村村民,但中专毕业户口由学校迁回时就已经变为非农业户口,妻子和女儿是农业户口中,请问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