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子,我和工友们因老板拖欠工资的问题多次向其交涉,但不见成效,当时还写了欠条并按下手印与签名,还有作保人担保,此后没了下文,我认为是故意所为,想打这个官司,但想了解一下这个收费标准是如何的?请告知?
本人07年6月18日入职一家园林设计公司.于9月份跟该公司签定一份两年制的劳动合同.工资是1200底薪+200通信费.于2008年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要裁员.于2008年10月28号要求本人在11月5号离职.离职后只给了本人该月工资跟补偿一个月工资.于本人任职期间并没有给本人购买社保.现在本人打算审请劳动仲裁.追讨其工资跟社保金.那请问各位
我们公司有位总工程师,工龄五年,工作能力一般,越来越难以适应公司对岗位的要求,公司本来想在09年2月28日他合同5年期满续签新合同时,协商降低他的工资。但是当时他手头正好有个很重要的项目要做,为了不影响他的情绪,破坏整个项目的效益,公司一直等到3月底才找他谈降低待遇的事情,结果他勃然大怒,以过了合同期,自
深圳某制衣厂的老板,将材料分包给一个“无资质”的小包工头加工,于是,小包工头请了几十分工人加工。衣服加工完毕后,制衣厂老板给了小包工头加工费后,小包工头逃匿并拖欠几十名工人工资。 请问:几十名工人工资应由谁承担责任?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谢谢
我是去年11月29日开始租现在的住房的,合同上写有一条“在合同期间甲方不得收回房屋,不得随意变更房租。如甲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押金。如乙方违约,甲方不再退还押金。” 到现在为止已经交了3个季度的房租,每个季度2600元,第三个季度房东要求涨房租,迫于无奈交了3000元,但是由于当时生气没有看好,现在才发现收据上面有个
我在2009/12-2010/7期间就职一家民营企业,后来公司借故把我辞退了,但是我在公司期间有2个多月的调休(应该算工资的),承诺的保险也一直都没有买,而且也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觉得他们应该赔偿我的损失!还有我当时走的时候顺便把公司的仪表压在我这里了,因为我怕他们不给我钱。 我的问题:我想知道我触犯法
某人在一公司,前不久向分管办公室工作的老总,口头请示出示一份工作收入证明,该老总并未答应,过不久,其同事A正好去办公室盖章,而且该老总正好外出,将公章交与其同事B,该人就随同同事A一起去同事B的办公室盖章,然而该人当着同事A的面盖了其中一份收入证明,并口头说事后会去找分管老总请示。然而盖完章后,正好此人
因我公司和一亲戚工厂在同一栋楼内,他工厂员工误以为是我公司员工,因他员工与工厂之间的劳资纠纷也牵扯到我公司,他工厂员工对我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我应该出什么证据证明他不是我公司员工。还有就是我因学会计的,有时候帮忙我亲戚厂发员工工资,所以才有这样的误解,这样会对我公司有影响吗?。如果我胜诉,我可以对该员
問下哦,我有套房子現在借在外面,租期2年,現在過了5個月,同時房子這個月我已經賣了。賣之前跟房客說過,他提出再給他借一套,是否可視為他放棄優先購買權?今天去跟房客談,他要求我陪接下來19個月房租的50%作為違約金,一共8000多,同時出搬家費2600,並且還給他雙倍押金。他這個要求合理嗎?租賃合同上寫的是我提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