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建筑公司(暂称为JSJS)从事会计工作。2007年9月,有一材料供应商蒋XX同我公司JSJS发生诉讼,其通过请求法院证据保全的方式,查封我公司的帐簿,并以我公司帐簿上同其往来的余额作为诉讼依据。经法庭的调解,我公司JSJS同蒋XX和解,法庭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我公司JSJS亦按照调解书上所列条款将相应款项全额付给了蒋XX。2008年4月,查对帐户往来时,我发现2006年1月支付给蒋XX的一笔金额为5万元的款项误记入了其他单位的往来,也就是说,综合起来,我公司JSJS多支付了蒋XX款项5万元。蒋XX借口该事情已经法院调解,拒绝再就此事同我公司JSJS联系。请问,在这种民事调解书已出具的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还可以诉讼?以何种名义?
2008年7月,我公司JSJS以不当得利的名义提起诉讼。9月10日法庭驳回诉讼请求,并于9月19日通知我公司JSJS领取相关的民事判决书。其主要理由如下“本院认为,JSJS与蒋XX的货款纠纷已经无锡市**法院调解结束,双方在调解书中亦明确以**元了结双方之间的纠纷,且双方是依据JSJS与蒋XX之间2006年1月至2007年8月的财务帐簿进行对帐之后达成的调节协议,应认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
对此判决,我公司JSJS难以接受。
(1)蒋XX并没有单独出具帐簿同我公司进行对帐蒋,XX提起诉讼的依据是经过证据保全的我公司财务帐簿,无锡市**法院进行调解的依据也是我公司财务帐簿。现在,既然我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会计记录错误,为什么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到的5万元呢?
(2)法庭调解书应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既然已可以说明我公司JSJS当时对同蒋XX往来状况存在误解,为什么可以认定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呢?
甲乙双方因担保纠纷引起口角,后来乙先动手打甲,双方发生互殴,乙将甲中指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甲将乙门牙打掉。后甲将乙以伤害罪自诉到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赔偿甲6千元人民币,甲不再追究乙刑事责任。调解生效后,乙又以甲打掉其门牙为由,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赔偿其医药费2千元人民币,请问轻微伤
原来一起车祸已经民事调解签字了,赔偿已经按照协议已经赔偿了,因为当时肇事者家里没钱,协议赔偿的少,现在人家家里有钱了,想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多赔点钱可以吧。 因为家里有伤者仍然需要大量的钱做手术,提这样的要求,诉讼可以吗
在一县级法院刑事自诉败诉后,市中级法院二审又败诉,可以向别的省辖市属的县级法院再提起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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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县级法院刑事自诉败诉后,市中级法院二审又败诉,可以向别的省辖市属的县级法院再提起民事诉讼吗 ?
在一县级法院刑事自诉败诉后,市中级法院二审又败诉,可以向别的省辖市属的县级法院再提起民事诉讼吗 ?
起因:张三在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边的小河看同事李四捕鱼,这时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的保安上前制止并殴打了李四,李四即叫张三去通知其家人并报警,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的保安看见原告要去通知李四家人还报警就朝原告打了一拳,造成原告第8、9、10、11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6天,后鉴定为伤残玖级。 目前犯事的保安已逃逸,向法
起因:张三在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边的小河看同事李四捕鱼,这时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的保安上前制止并殴打了李四,李四即叫张三去通知其家人并报警,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的保安看见原告要去通知李四家人还报警就朝原告打了一拳,造成原告第8、9、10、11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6天,后鉴定为伤残玖级。目前犯事的保安已逃逸,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