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赵某是甲市中外合作发电有限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2008年9月在其任期内,甲市政府决定对甲市发电厂进行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发电厂租赁给当地私营企业主经营。在改制动员大会上,市经贸委宣布免除赵某的厂长职务,由私营企业主就任发电厂厂长职务。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市经贸委辩称:对发电厂进行改制的决定,虽然是由市经贸委发文并宣布的,但企业改制的决定是市政府作出的,改制方案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自己只是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所以,自己不是被诉行为的主体。同时,市经贸委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任免企业厂长并决定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那么: ①本案中谁应是被告? ②市经贸委作出的企业改制并任免企业厂长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 ③该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2009年11月28出生,2010年5月8日回其娘家,7月2日女方起诉离婚,8月16开庭审理,因女方无充分离婚理由,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我什么时候怎样起诉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律师好: 我伯父是抗美援朝烈士,1952年,县政府分给烈属家庭三亩地,土地证上我名字是我祖父(烈属证上的名字也是我祖父)。祖父耕种了几年后,祖父带着全家来到吉林市生活,那三亩地从那时起就无人管理了。33年前,祖父去世时曾跟父亲提过这三亩地,但当时父亲因家里生活压力大,也没有到老家去看过。如今,父亲已经七十
我父亲兄妹五人共有一份祖产房屋,是我爷爷生前留给他们的,但分配房屋时我父亲已结婚。现他们五人合谋把房屋卖了,并未通知我母亲,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吗?我母亲也属于房屋的共有人吗?
我是荆州市原纺织品公司的一名职工,在二00二年改制时原单位劝我们买断的。但还有部分人当时未买断。在后来的时间里,公司有留守人员他们就是靠我们原纺织品公司的房产租金来维持他们的工资和一切开支。现在他们将原纺织品公司改名叫:“国瑞公司”。二00六时全部职工都买断了。但是这批人公司让他们每人集资了五千元,现在
我妻子没有生育,刚好我检到一个孩子 但办不了户口 说什么医院证明 才能办出生证 我到哪里搞啊 孩子快四岁了 没有户口 怎么上学 您们帮我想想怎么办 不会就没有户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