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荆州市原纺织品公司的一名职工,在二00二年改制时原单位劝我们买断的。但还有部分人当时未买断。在后来的时间里,公司有留守人员他们就是靠我们原纺织品公司的房产租金来维持他们的工资和一切开支。现在他们将原纺织品公司改名叫:“国瑞公司”。二00六时全部职工都买断了。但是这批人公司让他们每人集资了五千元,现在这批集资五千元的人却成了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有意向买掉原来我们纺织品公司的门面房和全部财产。他们股东每人都可分得约几十万元的财产。请问这个事情能这样处理吗?这个公司的产业是我们原来全体纺织品公司的所有员工付出了辛勤劳动和汗水创造得来的。就让这部分人去分得到对我们公平吗?我们应该如何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律师能为我们主持公道。
2009年11月28出生,2010年5月8日回其娘家,7月2日女方起诉离婚,8月16开庭审理,因女方无充分离婚理由,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我什么时候怎样起诉离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律师好: 我伯父是抗美援朝烈士,1952年,县政府分给烈属家庭三亩地,土地证上我名字是我祖父(烈属证上的名字也是我祖父)。祖父耕种了几年后,祖父带着全家来到吉林市生活,那三亩地从那时起就无人管理了。33年前,祖父去世时曾跟父亲提过这三亩地,但当时父亲因家里生活压力大,也没有到老家去看过。如今,父亲已经七十
我父亲兄妹五人共有一份祖产房屋,是我爷爷生前留给他们的,但分配房屋时我父亲已结婚。现他们五人合谋把房屋卖了,并未通知我母亲,请问这样做符合法律程序吗?我母亲也属于房屋的共有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