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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正义与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酒业有限公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马正义与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酒业有限公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07 当事人:马正义、严佳磊 法官:王建文 文号(2004)昌中民三初字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昌中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 马正义,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0号,系乌鲁木齐泛亚信息广告公司艺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 严佳磊,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丰酒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鹏,系该公司懂事长。 地址 新疆呼图壁县大丰镇乌伊路。 委托代理人 侯建伟,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马正义诉称,今春以来发现被告销售的“草原亚克西”酒的包装、外盒包装和箱包装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其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5万元。 经查,2003年底被告大丰酒业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草原亚克西”白酒瓶包装、盒包装等装璜上,擅自使用原告马正义的摄影作品《新疆姑娘》头像,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争议。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大丰酒业公司给付马正义著作权使用费22900元(调解书生效后一周内付清)。 二、 被告大丰酒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原告马正义摄影作品的产品。 三、 对被告大丰酒业公司以前已经生产、销售的具有该摄影作品的产品,原告马正义不再追究。 四、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大丰酒业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立 审 判 员 岳清文 代理审判员 徐鸣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晶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xjzzqr
提问时间: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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