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大约在1960年前后,根据当时的政策号召和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大队)大力兴办集体林场。土地来源是从各村民小组(当时的生产队)统一调整而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土地一般都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近几年,一些村民提出当时的林场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兑出来的,现在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或者对村民进行经济补偿。他们的依据是“60条”“四固定”时将这些土地划分给了当时的生产队。由于时间跨度长,期间的制度变更和行政管理模式变化,作为一般人来讲,很难说清楚其中的是是非非,向各位律师老师请教,村民的要求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我们村有一位村主任被选举人,他全家一天都在看着选票,看着人家填票。还在旁叫人把票填给他家,这一点也没有做到合法合理。请问该怎么告发?这样的人该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这儿原来是农村现在划为城市规划区,村里的生产队把鱼塘填平并划分给本队的村民。我是外村的村民可以买这样的土地吗?这样是不是非法买卖土地? 他们是分割成一块块的来盖房子用的。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但是另有几户村民正在林地种植,签合同村民如何主张权利?
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为村委会,乙方为张某,将以下用材林树木卖给乙方,条款如下: (1)树带位置:村四屯房东,南距四屯房宅5米,西到松树地边,东至道边,北到地头; (2)树木及林地作价A.1000棵×20.00元=20000.00元;B.地作价:10000.00元; (3)自2008年8月17日,树木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村负责提供树带林权证
贵州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请问: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工作,正式候选人才能算是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 也就是要如何工作,如何把握原则才
村民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上世纪60年代村集体兴办林场时从各生产队统筹调整而来的土地合理吗?有没有法律依
大约在1960年前后,根据当时的政策号召和要求,农村村民委员会(当时的大队)大力举办集体林场。土地来源是从各村民小组(当时的生产队)统一调整而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土地一般都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近几年,一些村民提出当时的林场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兑出来的,现在要求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