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买的新建商品房。合同上注明5.1前交付业主,但由于临时电的原因现在已经晚交付1个半月。今天问了开发商的相关人员,他们说不赔付各个业主,但免收各业主的物业费+水电共计1550元左右。如果按照合同注明的赔偿应该是每日按照总房款万分之一赔付,而且还要赔付总房款的银行利息。还有合同上补充条款上写着如果是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办理相关证件等原因不予赔付。
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临时电改正式电属于不可抗力吗?合同上写着这些条款合理吗?请您尽快给我回复!
谢谢
我需要找一些证据吗?我怕开发商找一些理由拒绝赔偿.比如说政府某部门的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等.
商品房延期交付使用而开发商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赔偿,我该怎么办?
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6带7层阁楼),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到售楼处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安排的办理手续的流程是要将所有需交费用交完后方能验房。本人在交齐所有费用后,验房时发现7层阁楼有严重漏水情况,遂未从物业手中领取房屋钥匙。经与开发商协商同意维修。自2008年5月29日进户验收发现房屋有漏水情况时起至2008年10月4
一、情况说明: 1、小弟前段时间在四川西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请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交纳了200元代办费)。但在咨询开发商时得知我购买的房子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证,只有房子所在那幢楼有一个土地使用证。 2、购房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商品房无预售许可证,只有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证,还有开发公司资质证,这样的房子刚开工几天,就开盘了,这样的房子能不能购买?
今天去交首付,只有一张纸条,内容主要是关于付款的内容,没有双方违约等内容,该怎么办?(认购协议书已签订,定金已交)
今年4月6号通过中介买的房子,我们任何所需的资料什么的都交齐了,就等过户,结果到现在一直不能过户,因为房主有少提供一个证明,他的房子是省直单位的房子,当时分房时多分给他10㎡没要钱,现在涉及到交易了,省直房管科要求他补齐差价才能过户,他不想交钱,所以有意思说不卖了,如果是这样,我打算起诉他,让他继续履行
婚后购买的房产由于政策原因只写了男方名字,夫妻写了个分配协议,但盖手印盖了二个地方还有效吗?
才买了套房子,只写了男方的名字,我就要求写了婚内财产协议,界定房子的产权是一人一半。双方均在结尾的地方签字,盖手印,但男方后来不小心在协议开始标题的地方多盖了个印,请问这样是否还有效,需不需要重新写一份。另外是写个财产协议好还是让男方写个借条对女方的权益更有保障些,谢谢。